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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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68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政策法规处  成文日期  2020-11-27  主题分类 

尊敬的布拉提江·达吾列汗代表:

感谢您对新疆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建议》(第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2月昭苏县入选“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依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开展了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工作。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成功入选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单。

二、主要做法和问题分析

昭苏县能够成功入选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单,体现了文旅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昭苏县旅游业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夏塔景区、天马文化园、圣佑庙创建国家4A级景区给予了巨大的支持,昭苏县一直以规划为引领,推进多规融合。成立了县委书记为组长的规划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昭苏县各项规划与全域旅游规划融合编制的管理办法》,将《昭苏县全域旅游总体规划》纳入“十三五”县城总体规划。有效地实现了多规合一,产业融合。创新融资渠道改革。打通金融单位、国家项目和财政之间的关系,形成资金联动。不断完善旅游项目库建设,在关键节点援疆资金强力投入,2016年以来仅援疆资金就有7000万元投入,县财政专门设立了旅游发展基金2000万元,争取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奖补资金300万元,自治区奖补资金250万元。

三、对建议的意见

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对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机制,原则上每3至5年将对示范区进行复核,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文旅部将予以警告或撤销命名。今后,我厅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等创建指导意见和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专家继续指导、监督昭苏县的全域旅游工作。昭苏县要发挥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主体作用,按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推进产业融合、丰富旅游产品供给。

感谢您对新疆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李国珍   联系电话:13565922102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