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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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2-00049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文物安全监督处  成文日期  2022-04-18  主题分类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各地(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2022年第六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娇   联系方式:0991-580368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

                        2022年4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及时掌握和排除文物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文物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印发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20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受理、督办或者直接调查处理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负有文物安全管理职责的文博行业工作人员(包括野外文物看护员)、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不作为文物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三条自治区文旅厅(文物局受理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为:0991-5822181,传真:0991-5583799(文物安全监督处)电子邮箱:xjwenwuanquan@126.com,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200号新闻大厦9楼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安全监督处,邮编:830000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物安全监督处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物安全监督处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文物违法行为线索:

(一)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完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电话、来访形式接报,需告知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并完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违规施工作业的;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七)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或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八)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九)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的;

(十)盗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及跨境走私文物的;

(十)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举报信息,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文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违法行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事实的;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已经信访终结的;

(六)案发时间超出行政处罚时效的。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及时一次性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机关及相应举报途径。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义务对涉及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包括真实姓名,方便联系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奖金

(二)特别重大的文物违法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字母或数字)留给受理部门,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相关文物的级别,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文物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社会影响恶劣程度以及举报等级不同,酌情给予500元至3000元人民币奖金。

一等: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一级文物,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人积极协助调查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奖金。

二等: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涉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二级文物,社会影响比较恶劣,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举报人协助调查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奖金。

三等: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三级文物,社会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较轻的,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

四等:提供违法行为和隐患线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基本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给予举报人不超过500元的奖金。

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文物安全监督处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举报文物违法行为核实、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报领导审批。审核批准,由文物安全监督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注: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等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奖励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举报受理部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