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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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公布一批2023年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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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01-10  主题分类 

2023年,我区旅游市场强劲复苏,在旅游消费需求持续释放的同时,一些行业乱象抬头,严重干扰了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全区各级文旅部门积极拓宽旅游投诉渠道,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全年共办结投诉3214件,为旅游者挽回经济损失396.4万余元。同时,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共办理涉旅案件208件。针对旅游市场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案例一: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2日,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报告,该旅行社接待的2023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2023-帕米尔的秋天8日游”旅游团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查明,该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使用非营运车辆承接旅游业务。10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致司机陈某腰椎骨折,肋骨断裂三根,车上2名旅游者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为单车事故,司机全责。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935元、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另外,对法定代表人江某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导游李某收受回扣获取不正当利益案

基本案情】20238月13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跨地区执法办案小组执法人员依法对布尔津县禾木景区马队售票处执法检查发现,导游李某接受乌鲁木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13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其带领团队1名旅游者在禾木景区马队骑马。旅游者支付220元购买骑马服务离开后,李某持相关票据在马队售票窗口获取50元费用。

【处罚依据及决定】导游李某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于2023年8月1日早晨在沙湾市世纪大道某旅行社门前蹲守,现场查获搭载45名旅游者的大巴车。该旅游活动由张某招徕微信群舞友、好友等组织而成,定于8月1日早上集合,统一乘车参加昌吉一日游活动,并安排购物点购物活动,每人收费30元(包括车费和午餐)。经查,张某无旅行社经营资质,也无导游资质。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参加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团时,旅行社未与其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经查,该旅行社组织接待了2023年5月12日至5月19日“独趣伊犁7日游”行程,游客6人,旅行社未与所有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6日,和田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于2022年7月与旅游者签订的3份旅游合同中,均未载明: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旅行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等内容。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2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称新疆某旅游有限公司因费用问题,导致行程变更,将旅游者滞留在酒店。经查,该公司组织的“天吐喀伊可十日游”旅游团,旅游者28人,因该公司未向汽车租赁公司足额支付费用,致使该团滞留在那拉提,原合同约定的22日、23日行程没有进行,且未经旅游者同意。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游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造成旅游者滞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另对法定代表人刘某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刘某称与乌鲁木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实际负责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为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B旅行社)。经查,举报人所在的旅游团队组团社为A旅行社,接待社为新B旅行社,在拼团过程中,A旅行社未口头或书面告知过旅游者,也未征得旅游者同意。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A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3日,哈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密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美某,无法查询到导游信息。经查,美某为公司计调,未取得导游证,受公司委派担任6月13日至15日塔城3日游团队导游。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99.5元、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依法对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对美某处以罚款1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