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让规范性文件更规范

发布时间:2021-02-25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1-00059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法治新疆  成文日期  2021-02-25  主题分类 

2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已经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管理办法》从六个方面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和内容,并明确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制定主体等。

《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公布。

据悉,《管理办法》还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参与、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其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群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和检查考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