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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1-0020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政策法规处 | 成文日期 | 2021-06-03 | 主题分类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3+1”工作部署,大力实施“旅游兴疆”战略,优化旅游环境,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是贯彻执行上位法和落实国家促进旅游发展政策的需要。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进行了修正,国务院印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文旅部印发实施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新政策、新措施。我区1998年制定的《旅游条例》(2004年、2012年修订),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旅游发展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
二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加强依法治旅的需要。2018年,自治区召开旅游发展大会提出了大力实施“旅游兴疆”战略,推动新疆由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经济强区转变,对新疆旅游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立足自治区旅游发展实际,强化立法“促进”功能,是落实立法决策与重大改革决策紧密结合的需要,是适应新疆旅游新形势、促进旅游新发展、推进依法治旅、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是破解制约我区旅游业发展主要矛盾,补短板、强弱项的需要。多年来,我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投入不足、社会资本投入产出比低、旅游投资积极性不高、旅游企业散小弱差、旅游用地和投融资成本较高、冬季旅游偏弱等问题突出,形成我区旅游业发展的瓶颈。明确政府在破解这些问题与矛盾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将各地在实践中所做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法规化,有利于加快补齐我区旅游业发展的短板。
四是进一步促进旅游改革创新和融合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全域旅游、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旅发〔2017〕79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旅游新产品如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体育赛事旅游、低空旅游、康养旅游等不断涌现,旅游者的出行方式如自驾游、房车露营等渐成风尚,民宿、葡萄酒庄、滑雪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文化旅游演艺等旅游新业态层出不穷,旅游新业态、新产品的规范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旅游的外延和内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通过政策系统集成,增强对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发展的规范,对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十分必要。
二、《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2020年1月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条例的议案。经研究,将条例列入202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并采取由人大牵头组织起草的方式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20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宗外侨工委会同文化和旅游厅、司法厅共同组成了起草小组,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先后征求了各地州人大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也征求了各地州文旅部门的意见,赴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了旅游管理部门、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区)等一线旅游企业及基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座谈会,征求旅游协会、旅游企业代表、旅游院校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赴山东省、江苏省学习借鉴旅游立法经验;征询自治区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多次研究、讨论,重点对总则、规划引导、产业扶持、业态培育、管理服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斟酌,最终形成了《条例》。《条例》的制定过程是立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过程,也是公众参与立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有益实践。
三、《条例》制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以促进旅游发展为立法目的,主要针对促进旅游新业态发展和解决制约旅游发展的突出问题,共设七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引导、产业扶持、业态培育、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涵盖全区旅游发展定位、组织领导保障、把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评估,旅游财政资金投入、产业投资基金设立、金融信贷支持、投资集团成立、旅游用地保障、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融合发展、旅游新产品新业态支持等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内容,旅游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诚信体系建设、景区门票减免优惠、旅游统计规范等服务管理内容。
四、《条例》呈现的特色亮点
一是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条例》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考虑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发展的制约因素等,立足于实践探索取得的有益经验,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如勾勒旅游发展框架,打造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明确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定产业扶持和新业态培育的政策措施,规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服务,强化旅游秩序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
二是规划引导,全面统筹安排。《条例》以规划为先导,对旅游业发展及相关事项作出宏观性、战略性和长远性安排。在发展过程中,将生态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处理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明确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程序,强调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实行区域、兵地旅游融合协同发展;明确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原则,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
三是产业扶持,高位推动发展。《条例》在产业扶持方面,通过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引导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提供旅游发展用地保障以及重大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明确旅游产业发展方向,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四是业态培育,打造特色产品。《条例》鼓励旅游与相关产业和领域的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推动培育生态、红色、康养、自驾、研学、民俗文化、边境和低空旅游等特色旅游新业态。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推动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建立民宿旅游发展协调机制,依托当地资源发展特色民宿;鼓励和支持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挖掘当地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开发特色乡村旅游产品等。
五是社会参与,注重维护权益。《条例》倡导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旅游业发展,树立责任意识、形象意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旅游环境;推进旅游与就业相结合,建立旅游与就业增收联结机制,为低收入农民创造就业机会;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环境;旅游景区(点)内按规定设置母婴室,为携带婴儿的母亲提供旅游便利;景区门票按规定实行减免优惠等,体现了发展惠及人民、立法为了人民的理念。
六是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建立旅游信息与共享服务机制,方便旅游者信息查询;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训;统筹旅游市场治理,健全和完善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等,为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优化旅游环境提供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