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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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3-0017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3-11-13  主题分类 

2010年出台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有效保护传承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并公布了551位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但随着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和主要任务的变化,《暂行办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实际存在不相适应之处。同时,需要与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相衔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实施《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而制定,包括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27条内容。

《办法》目标明确,理念清楚,目的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办法》阐明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是指承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

《办法》明确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过程简单明了,公开透明

具体来说,首先,《办法》中明确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条件。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符合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户籍在新疆或者长期居住地在新疆等5个方面的条件。其次,程序简明。申请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州、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并向社会进行20日的公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办法》还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措施提出了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措施,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办法》还提出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4项权利和承担的5项义务。并对开展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规定完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对去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着力体现人文关怀。

《办法》的出台,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相信能够激励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做好传承工作,有效保护和传承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实提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