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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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57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20-01-08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党委宣传部、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和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推进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和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华文化立场,坚定文化自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价值、发展振兴”为主要任务,深入推进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二)基本原则

1.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传统文化的认知、认同与传承,从中汲取智慧与力量,提升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2.坚持科学保护、提高能力。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切实加强认定、记录、建档、研究等基础工作,着力保护传承实践、传承能力和传承环境,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实生活,实现发展振兴。

3.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文化内涵,弘扬当代价值,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民群众的当代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传承活力。

4.坚持尊重主体地位、调动各方积极性。尊重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和创造性表达权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成为广泛的社会自觉。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起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制度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显著增强,社会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生动局面基本形成。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发展。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和当代价值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现状持续改善,影响力持续增强。

——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发掘和运用传统工艺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弘扬工匠精神,培育知名品牌,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传承能力显著提高。积极与高校和相关社会机构合作开展培训,帮助传承人群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文化自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得到加强。按照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建设目标,推动国家、自治区各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品牌初步形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力度,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体系基本形成。在普查登记、建立名录和记录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科学的记录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人员开展轮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切实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责任。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不断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面,增强民众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营造依法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存、研究

1.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力度。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存续状况、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普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在扎实开展调查基础上,做好研究工作。科学认识和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及传承演变规律,科学提炼保护理论,充实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门类知识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

3.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记录,对传承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传承面临困难的项目,优先进行记录。实施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程、“中华文脉——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不断丰富记录手段,妥善保存记录成果,加强成果保存与转化利用工作。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建设

1.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完善项目认定和管理制度,不断挖掘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和体现时代性、融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基本规范,开展保护绩效评估。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代表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退出机制。加大对重点保护项目的扶持力度,总结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案例。

2.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尊重代表性传承人主体地位,为传承人收徒传艺、传承传习提供条件,提高我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习义务的能力。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习义务情况考评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且技艺性强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

3.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注重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改善和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文化生态。积极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衔接。加强监督,落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主体责任。提高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可见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浓厚氛围。

(四)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能力

1.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到区内外高校学习专业知识、研究技艺,帮助传承人群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自信,提高再创造能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鼓励高校和相关社会机构与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及传承人合作,建立传统工艺工作站、教学基地、实训基地等。

2.深入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推动自治区各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建设,命名一批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基地。加强传统工艺人才培养,鼓励开展传统工艺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鼓励跨界交流与合作,支持改进工艺、完善功能、拓展用途、提高品质,培育发展知名品牌。鼓励具有较强设计研发能力的企业、机构与高校到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区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帮助培养传统工艺队伍,发展特色产品,开拓产品市场,促进传统工艺在当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充分依托传统工艺带动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的优势,探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扶贫”工作,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整合资源,协同发展。加强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室)建设。建立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鼓励各地、州、市、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或展示中心。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或展示中心建设与博物馆建设相结合。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与交流

1.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意义的认识。支持在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活动。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着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重要传统节日等节点,注重与旅游的结合,开展“新疆是个好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传播活动,形成一批品牌传播项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力量建设,鼓励设立专题网站和栏目。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创新传播渠道,发挥新媒体优势,丰富传播手段。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中心和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记录作品、传播作品的展示展映活动。积极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活动。

3.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在全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等地,组织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济潜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市场深度融合。进一步丰富传统节日文化内涵,使其有益的文化价值深度嵌入百姓生活。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系列传播活动中,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的活动主题与内容设计。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与乡村旅游、全域旅游相结合。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精品线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律保障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规章体系。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权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加强体制保障

完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协作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机制,强化层级监督,充分发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完善社会参与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三)加强人才保障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和特点,优化系统内专业人员配置,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岗位培训,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调查、记录、研究、传播等业务能力。结合“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骨干到基层锻炼、帮助工作。充分发挥高校、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

(四)完善支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评估考核和绩效管理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定期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并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对代表性项目保护、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绩效进行定期评估,适时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估评价结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