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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新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2-30  来源: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点击:[次]

印发关于加强新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新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新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新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意义

新疆石窟寺是我国石窟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疆多元一体文化荟萃、多种宗教并存的历史见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事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事关文化润疆战略全面实施,事关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高质量建设和文明交流互鉴,具有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大力开展石窟寺考古研究、抢救保护、环境整治和展示利用等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石窟寺文物安全风险高,容易受地质灾害、生物病害影响和人为破坏;石窟寺保护基础薄弱,中小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不足;应对岩体风化、渗水、结构失稳等病害的关键保护技术尚未突破;系统考古研究有待深入,价值发掘阐释和展示利用水平不高,史证实证历史作用发挥不明显等。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践行“坚守大漠、甘于奉献、勇于担当、开拓进取”的莫高精神,切实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第二次、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综合推进保护利用,坚持统筹规划、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坚持保护第一、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保护水平,坚持广聚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科研和文物修复队伍,坚持传承创新、挖掘石窟寺价值内涵,坚持交流互鉴、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走出一条符合新疆实际的石窟寺保护利用之路。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我区石窟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要进展,石窟寺重大险情全面消除,石窟寺“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基本健全,重点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到“十四五”末,自治区和各地协同推进、部门间密切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完善,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更加健全;保护传承、研究阐发、科技攻关、传播交流协同推进,我区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石窟寺文化影响力日益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抢救性保护力度。2021年上半年完成我区石窟寺情况专项调查,启动编制《新疆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推动与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实施新疆重点石窟寺保护工程,分级压实政府责任,分类制定吐峪沟石窟、温巴什石窟等中小石窟寺抢救性保护方案,库木吐喇石窟、森木塞姆石窟等重要石窟寺保护示范方案和石窟寺安全防护设施升级改造方案等并启动相关工作。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完善保护利用制度,加强日常养护和监测工作,定期开展石窟寺健康评估,2022年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险情,不断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文博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安全长效机制。落实石窟寺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施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按年度通报全区石窟寺安全防范情况。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力量,推动实现石窟寺安全守护员和重点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在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吐鲁番市高昌区等石窟寺分布密集地区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平台,将石窟寺在内的各类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框架中推进落实。坚持群防群治,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损坏、损毁石窟寺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博院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打击文物犯罪联合长效机制,2022年底前以石窟寺文物盗窃盗割犯罪为重点,配合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开展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同步开展自治区追缴被盗石窟寺文物、追索流失文物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文物犯罪。开展石窟寺违规妆彩、涂画、燃香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博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学术研究和价值挖掘。建立完善新疆石窟寺考古学研究体系,形成多学科合作研究模式,整合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力量,建设稳定的石窟寺学术科研队伍。有序开展考古调查、价值阐释、艺术研究和成果普及,建设新疆石窟寺保护研究和展示利用科研基地,2021年底前制定新疆石窟寺考古专项课题研究规划,积极申报全国石窟寺保护和考古研究课题。配合完成全国重要石窟寺考古报告出版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社科院、文博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数字化保护利用。持续开展克孜尔、库木吐喇、柏孜克里克等石窟寺壁画、泥塑、雕像、洞窟、摩崖石刻的文物数字化工作。到“十四五”末,编制新疆石窟寺数字化保护中长期规划,稳步推进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和展示。制定石窟寺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建立数据化管理平台并纳入全国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管理体系,推进石窟寺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共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文博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综合展示利用水平。实施石窟寺展示陈列提质工程,开展全区石窟寺对外开放和展示评估,推进库木吐喇、吐峪沟等重要石窟寺开放展示。完善石窟寺开放展示标识解说系统、游客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建设遗址博物馆,打造精品陈列展览。通过联合办展、巡回展览、云展览等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模式,推动丝绸之路天山廊道路网沿线石窟寺展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文博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旅游开发活动。坚持发展旅游以保护为前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2020年底前核定、公布克孜尔石窟、柏孜克里克石窟等景区游客承载量和重点洞窟的最大瞬时容量。2022年底前编制新疆石窟寺旅游展示规划,鼓励采用限时限流、定制服务等方式规范引导参观活动。2023年底前制定公布新疆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在克孜尔石窟等世界文化遗产、柏孜克里克石窟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面推广预约参观制。提升讲解服务质量,编制专门培训教材及工作手册,加强对讲解员、导游的职业技能考核和上岗培训,规范讲解服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文博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文化交流合作。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有关国家和国内有关省(区、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合作,联合开展区域间文化遗产保护行动。搭建高端学术平台,支持举办石窟寺保护利用学术论坛,促进交流互鉴。策划一批石窟寺文物内外展精品项目,打造石窟寺文化传播品牌,展示我区丰富瑰丽的石窟寺文化遗产,讲好中国故事。(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外办、教育厅、社科院、文博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石窟寺保护技术集成和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完善石窟寺保护科学技术体系。联合北京大学、敦煌研究院等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平台,加快石窟寺病害检测、岩体稳定性评估、壁画和石刻保护修复新材料、无人智能监控、旅游展示评估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岩性地质特征、壁画制作工艺和各类病害发育机制等基础研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文博院按职责分工负责)传承创新传统技术和营造工艺,积极争取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文博院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加强新疆石窟寺研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石窟寺考古、文物保护、数字化技术人才,利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北京大学合作共建的丝绸之路考古与文化遗产研究平台,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基层文博队伍建设,稳定基层文博队伍。支持部分高校科学设立文物专业,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加强新疆石窟寺管理人员定期轮训和职业培训,推动落实文物修复领域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扩大志愿者队伍,打通石窟寺保护“最后一公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博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健全新疆石窟寺保护研究机制,支持将克孜尔石窟建设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典范,将柏孜克里克石窟等建设成为新疆石窟寺研究高地。创新中小石窟寺管理模式,提升中小石窟寺专业管理水平,确定一批石窟寺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石窟寺看护力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文博院、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新疆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和特点,完善新疆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加强项目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保证项目质量。针对石窟寺考古、本体修复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等,合理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博院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工程管理,科学合理审慎确定工程内容和规模,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中小石窟寺保护项目可选择专业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2021年完成克孜尔石窟等世界文化遗产地第三轮定期报告的填报工作。(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博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石窟寺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21年底前完成未定级或新发现石窟寺的“四有”工作及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工作,做到石窟寺定级工作全覆盖。用好援疆机制特殊优势,推动援疆省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组团式”文物保护利用援疆工作,加大帮扶和智力支持力度,帮助编制一批石窟寺保护利用规划。

(二)强化投入保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规范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经费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完善支出标准,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其他石窟寺保护项目。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促落实。强化石窟寺保护工程管理,自治区组建石窟寺保护工程专家组,设立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强化石窟寺保护利用相关项目的方案、预算和施工图审核。严格落实石窟寺保护工程、各类防范设施工程的验收和监测制度。强化事中事后评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石窟寺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政策保障、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严厉查处石窟寺管理单位法人违法行为,重大问题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时报告。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新闻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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