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在旅游执法检查中统一检查方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426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07-09-26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质监所,各地、州、市旅游质监所、旅游执法支队:
为落实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旅游执法和旅游投诉受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旅[2006]40号文件精神)。乌鲁木齐市旅游局率先从规范散客接待入手,会同发改委、工商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五大旅游景区乌鲁木齐散客市场价格的通知”(乌旅[2006]72号)。这一宏观管理政策的出台为维护新疆旅游市场秩序,保证旅游消费者,特别是维护散客旅游的正常秩序及旅游经营者合理的利益起到了规范性的作用,得到了旅行社行业、旅游汽车行业的好评和坚决拥护,旅行社业和旅游汽车业均以盖法人公章的方式表示贯彻执行此规范价。
我总队认为:乌市局带了个好头,对于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采取了有力的措施,为加强监督,确保自治区新旅[2006]40号文及乌旅[2006]72号文贯彻到位,在今年旅游执法检查中就有关统一检查方式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各地、州、市导游IC卡检查任务必须利用旅游旺季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要经常检查,不要突击检查。
二、关于导游在接团过程中所持行程方案加盖公章的规定原则不变,仅限个别团量特大的旅行社,经申请我总队批准认可,导游持有批准件(复印件)及盖团队确认章方予以认可,否则将对其实施扣8分的处理。
三、各地、州、市旅游执法部门包括喀纳斯、天池、葡萄沟等景区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对导游实行暂扣IC卡证的处理方法,如发现明显是假证则当场没收并尽快交我总队。
四、对已经扣除8分的导游,在检查中仍出现违规现象时,原则上以口头批评教育方式予以处理,不再扣分,如情节严重者,则必须严格执法程序才能进行扣分处理,对于导游扣分必须填写扣分单,并将导游联系方式予以注明。
五、导游所持接待方案及聘用协议书用手写姓名等变更行为不予追究,不得为此扣分,检查重点是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六、对于旅行社接待的散客拼团,查验的重点是合同和收款收据,对收据必须予以登记,可一单一记,也可一单合记,一个月之后必须到旅行社确认是否入帐,对于违规者举报至当地税务部门,请税务部门核查该社的偷税行为,并请税务部门将查处结果进行及时反馈。
七、关于自治区和兵团在旅游执法中统一步调,相互支持、配合,列出如下内容:
(一)、兵团所辖旅行社目前使用简易《国内旅游合同》予以认可,由于兵团旅游局今年2月已发文规定可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因此各级旅游执法部门在检查时给予认可,但地方旅行社不得使用此合同,否则按违规查处。
(二)、对兵团所辖西域国旅、康辉大自然国旅、绿洲中旅三家国际社,因团量较大,经兵团旅游局质监所批准并报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盖章备案后,导游持有批准件(复印件)及盖团队确认章方予以认可,兵团所辖其他旅行社必须执行团队方案加盖公章的规定。
(三)、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兵团所辖各旅行社及旅行社门市部、经营部(包括跨区经营部)除接受兵团旅游局及所在师旅游局日常领导外,还要接受自治区及所在地、州、市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同时主动配合自治区及各地、州、市旅游局的工作检查。自治区及各地、州、市旅游质监部门对兵团所辖旅行社、门市部、经营部在进行工作检查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对于违规行为检查后将相关材料交兵团旅游质监所或辖区师旅游局处理,除兵团所辖四个城市,兵团旅游质监所及各师旅游局一般不独立对地方旅行社进行工作检查,统一联合检查除外。
(四)、在旅游执法中自治区和兵团及各地、州、市、各师要体现兵地协作,顾全大局的指导思想,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经常沟通。地方在检查时遇到兵团所辖导游带团时可以进行上岗检查,并对违规者给予扣分处理;兵团在检查时遇到地方所辖导游员带团时也可以进行上岗检查,并对违规者给予扣分处理。对于扣除10分者应慎重,在沟通后再予以实施。
八、各地、州、市旅游局质监所、执法支队收到此文后,应积极行动起来,地方和兵团应紧密团结,相互信任,相互协作,为树立全疆良好的旅游形象而努力奋斗。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期间如遇到新问题待请示、协商后再予以补充。






新疆旅游执法总队 新疆旅游质监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