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制止盗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名义和 “《新疆旅游》”名称出版非法出版物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03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07-09-26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区属星级饭店、旅行社:


  最近,社会上有冠以“新疆丽君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机构非法盗用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名义和我局内部资料出版物《新疆旅游》名称,打着“《新疆旅游》杂志社编辑部”的旗号,擅自非法出版《新疆旅游》,该刊物未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国内统一刊号,也没有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号。该刊物在封面印有“DM(直投广告)”也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固定广告印刷品许可证号。“新疆丽君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法出版的《新疆旅游》,在全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以及自治区各大企业中拉取广告,获取收入,损害了自治区旅游局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19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党办发(2003)25号文件,以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新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报刊型)管理细则》关于对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的规定,由自治区旅游局主办的《新疆旅游》,是于2003年6月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并核发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新疆内部资料(刊型)准印证0204号]的合法内部资料出版物,编辑部设在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主要是用于全区旅游系统、旅游行业指导工作、交流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刊登广告、不摊派发行公开征订、不协办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办、不向基层拉赞助、不从事经营活动,全部免费赠阅,每年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年度核验。


  请各地、州、市旅游局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及时通知所属各县市旅游局及各旅游企业(宾馆饭店、旅行社、景区景点),不得与该公司非法出版的《新疆旅游》有任何往来,不得在该刊物做旅游宣传,不得刊登广告。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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