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做好2008年度旅游执法和旅游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18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785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08-03-18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2005年起,自治区旅游局已连续三年在全区范围下发了旅游执法与旅游投诉指导意见。从贯彻的情况看,这三份文件对于维护全疆旅游市场秩序,开展优质、诚信服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旅游执法机构的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旅游业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结合国家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行业治理的有关要求,现将2008年度旅游执法和旅游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各地,请认真落实和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今年旅游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确保自治区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继续完善旅游执法机构

全疆目前尚有60的地区旅游局、重点旅游县尚未组建旅游执法支队和大队,此项工作的完善务请各级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此项工作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只有机构建立健全和完善,才能名正言顺开展旅游执法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继续加强对出境游市场的管理力度

关于出境游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新旅(2007)74号关于下发《新疆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予以执行,自治区旅游局再次明确要求:已有出境游组团社的城市如克拉玛依市,其他任何旅行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该城市设立营业部、咨询部、门市部进行出国游宣传,已设立的营业部、咨询部、门市部必须从发此文之日起撤出,否则由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没有出境游组团社的城市,仅允许其他具有出境游组团资质的旅行社进行咨询、宣传,不得有任何经营行为。咨询、宣传门面必须在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与当地旅行社进行任何出境旅游业务的往来和合作,一经发现,则停业该社出境游名单的审核。

三、继续做好对旅行社门市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旅行社所设的门市部、经营部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由设立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属门市部、经营部发生的违法、违规包括服务质量的投诉,均追究设立社相应责任;依据行政区划,必须在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备案登记。凡在旅行社本社或门市部、经营部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自治区旅游局组织的培训工作,并持有有效的《旅行社经理岗位执业证书》方可从业,否则不得从事旅行社工作。2008年旅行社经理持证率必须达到100%,否则年检不予通过。

四、继续做好导游IC卡的检查工作

我区已连续三年在导游IC卡检查工作中取得了全国排名第二的好成绩,今年仍然要巩固抓好此项工作,今年检查任务指标原则上与去年一致,不再增加任务,各地、州、市检查任务指标详见附件1。在今年IC卡年审刷卡时要特别检查《劳动合同》、工资及相应社保手续是否落实,兑现者允许通过刷卡,未兑现者一律可由导游自行选定导服中心办理托管手续。

五、继续做好旅游投诉受理工作,将旅游投诉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体系

一是各地应切实抓好旅游投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投诉受理档案。对于所受理的投诉必须认真登记在执法总队印制的蓝皮本内,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升管理水平,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将总队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印发给全疆,起到示范作用。三是认真办理批转投诉案件,旅游执法总队(质监所)批转办理的旅游投诉案件,办理单位应将办案结果以书面方式及时上报反馈到旅游执法总队(质监所)。

六、继续加强旅游执法人员自身建设

自治区旅游局支持各A级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农家乐及S滑雪场加大本景区内的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各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农家乐及S滑雪场都有责任和义务创建平安景区(点)、平安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平安农家乐及平安S滑雪场,文明、和谐秩序景区(点)、文明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文明农家乐及文明S滑雪场,凡旅行社从业人员、导游人员、旅游汽车驾驶员应尊重景区及各类旅游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服务与管理。景区及各类旅游服务场所工作人员要本着服务为本的原则,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以处罚为根本目的。自治区旅游局再次重申凡在景区对导游人员违规施以扣分原则上不超过4分,否则必须报经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批准尚可扣以重分处罚。

七、继续鼓励A级旅游景区(点)加大自身管理力度

A级景区,应进一步提高景区内部的管理能力,再接再厉,维护好旅游景区的正常程序,有执法职能的景区管委会在对导游人员、驾驶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例行检查时要注意文明执法、不得随意刁难、为难导游人员,更不得随意扣证,绝不容许没收违规收入有私吞行为。要加强管理人员服务意识、廉政建设的教育工作,对于多次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和当事人要及时予以调换或辞退。如有三次查明确系景区工作人员执法有违规行为,将停止委托该景区的旅游执法权。

八、继续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进入景区(点)的检查力度

全疆各A级景区点,特别是喀纳斯、天池、葡萄沟从今年起要继续加大旅游从业人员进入景区检查力度。在疆内持有旅游部门相关证件、函件可免门票外,自治区旅游局还将聘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监督员,监督员只限本人持证可免门票进入景区。对持有相关的从业人员资格证,做出以下明确享受免门票的规定:

(一)、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旅行社经理岗位执业证,经稽查机查验有效者可免门票限本人进入。

(二)、持导游证经导游1C卡手持机查验合格者,可免门票限本人进入(如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导考办颁发的新疆导游年审培训信息卡,经稽查机查验有效者也可免门票限本人进入)

(三)、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本年度新疆旅游汽车驾驶员上岗证,并有相应的旅行社正规接待方案(盖有网络印章),经稽查机查验有效者可免门票限本人进入。

(四)、外省、市、自治区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红皮本),旅行社接待方案应明确注明由该经理陪同,经查验相符者可免门票限本人进入。

(五)、国外(含港、奥、台)持有正规领队证,旅行社接待方案应明确注明由该领队陪同,经查验相符者可免门票限本人进入。

九、积极在行业内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车辆包车确认单》

为规范我区旅游运输市场秩序,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健康的旅游市场机制,从而确保我区旅游市场在良性循环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让游客在新疆旅游期间享受到安全、愉快的旅游,并为尽早实现我区旅游汽车运输市场经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调度、统一结算打下良好基础。经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自治区运管局协商决定从二00八年起在全疆范围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车辆包车确认书》。手续不完备、不规范的旅游车、贯彻此合同不力的旅行社将受到相应处罚。具体检查由自治区工商、自治区运管部门执行,各级旅游执法部门可将此合同作为处理旅游汽车公司(驾驶员)与旅行社之间经济纠纷的依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树立行业管理部门的威信。届时将由上述四部门在3月下旬组织宣贯和签约大会(另行通知)。

附:2008年度IC卡检查任务指标

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兵团旅游局、本局领导、各相关处室

附件:

2008年度导游IC卡检查任务指标

阿勒泰地区旅游局年检查导游(含喀纳斯旅游局)5000人次

昌吉州旅游局年检查导游(含天池管委会) 4500人次

吐鲁番地区旅游局年检查导游(含葡萄沟管委会)3500人次

乌鲁木齐市旅游局年检查导游 2500人次

伊犁州旅游局年检查导游 500人次

克拉玛依市旅游局年检查导游 500人次

巴州旅游局年检查导游 500人次

喀什地区旅游局年检查导游 500人次

和田地区旅游局年检查导游 500人次

阿克苏地区旅游局年检查导游 500人次

合计 1850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