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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565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09-03-13 | 主题分类 |
池重庆书记代表自治区旅游局向游客作出郑重承诺
各位游客朋友:
当前,新疆旅游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胡锦涛总书记指示我们要把新疆建设成为中国西部重要的旅游胜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旅游业发展高度重视,将旅游业作为促进新疆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加以培育。
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建设旅游强区,首先要靠党委政府以及领导的重视,同时还必须培育稳定的客源市场,引导成熟的消费理念,建立快捷的权益保障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游客是我们旅游行业的上帝。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即,自治区旅游局真诚的希望开心和满意能够常驻每一位游客心中,真诚的希望每个游客都能尽情愉快地体验我们大美新疆。为此,党组书记池重庆代表自治区旅游局向所有游客郑重承诺:
一、确保导游依法执业。
对导游人员有下列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旅游局将依法严肃进行查处:
(一)、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三)、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擅自中止旅游活动的;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五)、欺骗、胁迫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二、确保旅行社合法经营。
对旅行社有下列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旅游局将依法重拳出击: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不签订旅游合同的;
(二)、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
(四)、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
(五)、超出核定范围经营的。
三、确保旅游投诉及时受理。
(一)、自治区旅游局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
(二)、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投诉者。
四、确保游客合法诉求得到支持
(一)、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在处理游客投诉时,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游客提出的合法诉求予以支持,并及时督促相关旅游企业支付赔偿金。
(二)、对游客提出虽然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但超出旅游执法部门处理权限的,支持游客依法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特此承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二00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