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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09年全区旅游执法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04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729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09-03-04  主题分类 

关于举办全区2009年度旅游行政执法与

旅游投诉受理培训班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9年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区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旅游执法和旅游投诉受理的整体素质,加大我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决定举办2009年度全区旅游行政执法与旅游投诉受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全区各地、州、市及县级旅游局旅游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相关负责人及执法监督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1、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

2、《新疆旅游管理人员、旅游从业人员实用指南》辅导学习。

3、旅游投诉受理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4、旅游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5、涉及旅游司法法律常识讲解及案例解析。

6、赴重庆、湖北、湖南实地交流考察。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1、时间:培训时间2009327331

2、地点:乌市建国路联强宾馆二楼会议室。

四、相关费用

培训费:700/人 ,住宿费110/人·天。

五、其他事宜

1、报名。

请各地、州、市旅游局立即将此通知转发各县(区)旅游局及所辖AAA级以上景区点,参加培训人员和参加考察人员名额不限。请各地、州、市旅游局在2009315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名称、职务、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报送至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传真:099188319028878297

2、报到。

参加培训人员请务必于326下午报到,报到时请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及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用以办理培训证使用。

3、考察学习。

培训班结束后将组织部分自愿参加人员赴内地考察学习,时间为41412,费用约6500/人,统一安排旅行社出具相关票据。参加考察者务必在315日前报名时特别注明。

4、注意事项。

请各地、州、市旅游局将自有的导游IC卡检查机和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配发的旅游从业人员检查机及检查证带到学习班,届时将统一进行实地操作演练。

今年举办的旅游行政执法与旅游投诉受理班是旅游行业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也是为实现2009年全区接待入境旅游者50万人次、国内旅游者2500万人次目标保驾护航的重要举措,请各地、州、市旅游局及参加培训的单位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OO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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