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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522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09-04-08 | 主题分类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旅游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旅游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护和利用好村镇旅游资源,促进自治区村镇旅游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现就做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地要根据本地村镇特色景观和旅游发展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择优申报、重在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组织一批景观特色突出、旅游资源丰富,具有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参加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申报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工作分为地州(市)初评推荐和自治区建设厅、旅游局审定上报两个阶段进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依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初评推荐工作。初评推荐结果要以网络或其他形式进行公示。
三、申报材料
1、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见附件);
2、镇(村)基本情况(文字材料1500字左右);
3、反映镇(村)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
4、镇(村)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说明书和图纸)。
除全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外,各地在初评的基础上,应择优推荐2-3个镇(村)参加示范项目申报,并务必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和自治区旅游局法规处。
联系人:
自治区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楚永成:0991-2821237
李怀仁:0991-2823269
古 丽:0991-2823269
邮箱地址:jstczjsc@xjjs.gov.cn
自治区旅游局法规处
赵新华:0991-8830324
邮箱地址:fengfang0203@126.com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