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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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71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09-04-27 | 主题分类 |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人感染猪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紧急公告》(2009年第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墨西哥和美国猪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09年第31号)通报,国家旅游局就近期旅行卫生安全做出提示:
一、来自人感染猪流感流行地区的游客,如有流感样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过去两周去过流行地区的境内外游客,入境后出现流感样症状的,要及时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二、前往人感染猪流感流行地区的游客,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做好个人防护。旅行中或旅行后出现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三、请游客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要从人感染猪流感流行地区携带受禁物品。
四、旅游接待单位接待来自流行地区的海内外游客时,要密切关注其状况,出现流感样症状的,应及时协助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就医。旅行社在组团前往流行地区时,需告知游客疫情情况,提醒游客做好个人防护。
五、有关猪流感的进一步消息,请关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卫生部最新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