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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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40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09-07-27 | 主题分类 |
新旅〔2009〕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区属旅游企业:
2009年上半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旅游局的指导支持下,在全区旅游部门及旅游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我区旅游业发展势头良好,增长速度迅猛,截止6月底,全区旅游业较2007年同期增长20%。但“7.5”事件给新疆旅游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据初步统计,截至7月21日,全区旅行社退团4625个,近2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亿元。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积极应对“7.5”事件造成的严重影响,尽快恢复与振兴新疆旅游业,消除“7.5”事件给旅游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全面调动和鼓励旅游企业组团的积极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特制定“加快恢复与振兴新疆旅游业发展的旅游团队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并下发各地、州、市旅游局及各区属旅游企业。
附件:加快恢复与振兴新疆旅游业发展的旅游团队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