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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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63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09-08-25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办发[2009]7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贯彻意见,请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

一、《意见》非常客观地肯定了旅游质监执法队伍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全面总结了十多年来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历程、作用、今后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意见》的出台来之不易,希望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此《意见》作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加以贯彻和实施。

二、在开展对旅行社的监管工作方面,要认真学习《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明年4月30日之前以组织学习、引导、规范为主,处罚为辅,明年5月1日起要严格加强旅行社经营的行业监管,对于各种违规行为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意见》制定明确的监督检查目标、措施及具体检查方案。乌昌旅游局务必发挥首府城市和乌昌一体化的有利条件,在贯彻《意见》的同时,结合散客市场的监管,摸索经验,行业联动,齐抓共管,在全区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三、在贯彻明确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的性质和任务方面,各地、州、市、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包括3A以上(含3A)旅游景区(点)应充分利用此文件,迅速完善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体制,景区(点)内部管理体制亦应设置受理投诉、景区内部质量、规范经营与管理制度。目前三个5A级景区(点)的旅游执法工作应由各地旅游局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

四、认真做好旅游质监执法工作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受理旅游投诉和执行上级旅游局要求时,必须做好受理投诉内容及其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特别注意收集管理旅行社被投诉文档,为2012年5月1日按照《条例》第十七条之内容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的工作实施做好基础性工作,以便公正、公平、公开执行条例。

五、开展好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按照国家旅游局要求开展好旅游服务质量检查外,要求文明检查,以批评教育为主,对确有违规、态度不好者则予以扣分处理,不要动辄扣分。除发现假证可当场没收外,严禁各景区对导游人员随意扣证,严禁以景区(点)管委会名义对导游实施扣分。发现违规行为,可将违规事实记录在案,通过逐级上报,将违规导游行为上报自治区旅游局,由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实施处罚。

六、在积极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检查方面要注意执法程序,注意证据的准确性,严格按程序执法。

七、在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协调配合和内外交流方面,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质监所)要主动做好各地、州、市相互交叉检查的协调工作,各地、州、市旅游执法支队(质监所)也要积极参加旅游质监互动机制。

八、在进一步提高旅游质监执法队伍素质方面,自治区旅游局已连续四年举办旅游执法与投诉受理的专门培训班,此项工作在贯彻《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质监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今年应以学习《条例》、熟悉掌握《条例》内容为重点,对学习情况进行必要考核并记录在案。

九、在努力改善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条件方面,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质监所)应率先垂范,在工作职责、规范管理上起到表率作用。各地、州、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参照执法总队的做法,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建立一整套旅游质监执法管理体制,为实现总队与支队、支队与大队之间业务指导和协调奠定基础。

《意见》是旅游行业加强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要求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务必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通过《意见》的贯彻把旅游行政管理工作推向新的台阶,在贯彻当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书面方式向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质监所)报告。自治区旅游局将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00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