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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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3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93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09-08-13  主题分类 


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换

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师局)旅游局,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09年5月1日、3日正式颁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及《细则》精神,调整和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推动我区旅游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条例》、《细则》的宣传贯彻力度

认真做好《条例》、《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旅游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行社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条例》、《细则》进行仔细研读,联系本单位实际,切实领会精神,把握内涵,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各地举办节庆活动、宣传促销的有利时机,发挥各地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条例》、《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要依照《条例》加强对旅行社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全面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促进我区旅游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切实做好旅行社属地行业监管工作

(一)依据《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管辖范围内旅行社原则上由各地旅游局实行属地管理。乌鲁木齐地区旅行社按原有的划分方式进行管理,即原国际社由自治区旅游局管理,原国内社由乌鲁木齐市旅游局管理。

(二)自治区管辖范围内各出国(境)组团社、外资旅行社、赴台游组团社、边境游组团社均由自治区旅游局直接管理。

(三)自治区旅游局将根据旅游市场的发展变化状况,适时调整自治区与各地旅游局管理范围,对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旅行社实行动态管理。

(四)兵团旅游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各类旅行社,依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原有划分方式实行属地管理。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的有关事项

(一)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起点时间分下列不同情况予以计算。原国际旅行社自国家旅游局批准其国际旅行社设立之日起计算满两年,原国内旅行社自换发新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两年,依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二)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国家旅游局将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受理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将适时通知各级旅游局办理相关业务。

四、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和备案

(一)旅行社拟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由旅行社本社向拟设立地旅游局申请备案,由拟设立地旅游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逐级申请上报至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由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分别予以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日常管理由设立地旅游局负责。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证明、咨询网点备案证明分别由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统一印制,各地一律不准另行印制,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根据国家旅游局在一年内调整完成旅行社换证等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鼓励、支持外省区投资独立法人资格旅行社,引进品牌,开拓旅游业务。鉴于我区特殊的地情和区情,暂不受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社在我区设立非法人资格分社。

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清退、缴存和担保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存要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2009〕25号)及《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通知》(旅函〔2009〕216号)的规定执行。各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担保工作可以选择目前国家旅游局已经指定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11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设立合法存储银行中的任意一家银行进行办理。

(一)各级旅游局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清退和补交工作,清退程序参照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上半年清退60%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办理。各旅行社要按照《条例》、《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保证金存入、提供银行担保等有关手续,向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提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银行担保、协议等证明文件。

(二)按照《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的规定,现有各旅行社均从换发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降低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只限一次,新设立的旅行社从许可批准设立之日起计算。

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疆内分社和咨询网点的设立备案证明办理时间

1、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兵团所属旅行社可延期到2010年3月30日)。

2、出境旅游组团社换发业务经营许可证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

3、设立分社、旅行社咨询网点从下文之日起开始办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自治区旅游局:苟忠全         联系电话:0991—8830296

兵团旅游局:张晖  欧勇宏     联系电话:0991—2890531


附件:旅行社经营国内、入境、出境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和咨询网点设立备案证明的审批程序。




二00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