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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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及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75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09-09-30  主题分类 

新旅办〔2009〕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区属旅行社:

近期,自治区旅游局与兵团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旅〔2009〕135号),就旅行社换发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鉴于目前我区旅游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旅行社的实际困难,现就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及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旅行社度过眼前的困难,经自治区旅游局研究决定,在旅行社换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同时,于2009年10月中旬(具体时间见后)集中办理旅行社剩余的40%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各地、州、市所属旅行社集中由各地、州、市旅游局统计齐全后,将明细表与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核对无误后统一办理,对于乌市及各地、州、市所辖旅行社如设立时质量保证金直接交与自治区旅游局的,由自治区旅游局退还;如设立时将质量保证金足额交各地、州、市旅游局并由各地、州、市旅游局按规定比例将质量保证金交自治区旅游局的,由自治区旅游局向各地、州、市旅游局退还。自治区旅游局不单独和各地、州、市所辖旅行社办理具体退还质量保证金手续。区属国际旅行社及部分上述将质量保证金直接交入自治区旅游局的旅行社可在规定时间段内到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办理退还质量保证金手续。

二、质量保证金补齐手续时间如下:在2010年4月30日前将此次退还40%质量保证金缴存银行手续或担保手续办理完毕;2010年12月31日之前,将应缴纳质量保证金足额缴存银行手续或担保手续办理完毕。以上工作手续须按《旅行社条例》新规定的要求办理到位,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11家银行范围内缴齐质量保证金,并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具体内容及格式请参照国家旅游局旅发〔2009〕2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请将原件送自治区旅游局查验,同时提供复印件两套,由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和质量规范管理处各备案一套。旅行社在填写好《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后,可由各地、州、市旅游局统一派专人或由各地、州、市旅游局出具公函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到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换发业务经营许可证,质量规范管理处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先行给旅行社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待旅行社全额补齐质量保证金后再行核发。

三、旅行社成立分社、服务网点实行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备案制度。旅行社成立分社需在全额补齐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及增存分社的质量保证金之后,再行核发分社备案证明。旅行社分社质量保证金缴存到拟设分社所在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11家银行中的任意一家。

四、各地、州、市旅游局在办理退质量保证金之前如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所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者,则对该旅行社可暂不办理退办手续,待相关方都在场履行法律手续齐全时,特别是得到当事旅行社法律认可下,则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质量保证金的有关清退手续。此项工作要严格履行程序。

五、所退质量保证金请旅行社专款专储,否则如遇到人民法院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划拨质量保证金时,该旅行社在银行若无质量保证金缴存手续或担保手续,则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处置。

六、10月10日—13日为自治区旅游局和各地、州、市旅游局核对统计相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名称、本金、利息及退款等具体事项的办理时间。具体工作请与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赵艳同志联系,电话0991—8838394。10月14日—20日,由自治区旅游局为区属国际旅行社及乌市国内旅行社办理清退质量保证金时间,区属国际旅行社及乌市各有关旅行社办理退款手续时,请旅行社财务人员携带原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原件、复印件、今年初已退60%质量保证金收据复印件、财务专用章及收款收据到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402室办理清退手续。

七、各地、州、市旅游局务必在10月底前将所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全部清退完毕,特别要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联系人:苟忠全 联系电话:0991—8830296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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