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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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21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0-01-06  主题分类 

新旅办[201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区属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顺利完成旅行社换证工作,扶持旅行社渡过难关,今年以来我局先后下发新旅〔2009〕135号、新旅办〔2009〕71号文,就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由于在具体操作及实施过程中,一些旅行社对文件中的一些要求和规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为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和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质量保证金补齐的数额和时间问题。截止2010年4月30日前,各出境旅游组团社须在指定的银行缴纳质量保证金56万元人民币(即出境旅游组团社合计应缴1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的40% ),或提供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证明。无出境旅游组团业务的旅行社须在指定的银行缴纳质量保证金8万元人民币(即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的40%),或提供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证明,凡逾期未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缴存证明或银行担保证明的旅行社,我局将依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停止其一切旅行社业务。

二、关于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问题。旅行社成立分社,须在全额补齐设立社的旅行社质保金基础上,由设立地旅游局出具同意设立证明,并在分社设立地指定的银行足额增存分社的质量保证金(出境旅游组团社分社须缴纳35万元人民币、非出境社须缴纳5万元人民币)之后,由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分社设立条件审核,逐级上报,由自治区旅游局核发分社备案证明和服务网点备案证明。

三、关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截止时间。2009年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即历年度进行的旅行社年检工作),需启用按照《条例》规定重新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登陆国家旅游局网站填报相关数据。为确保2009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30日之前,请各地旅游局抓紧时间通知所属旅行社,集中、统一、及时办理许可证换发业务。对于逾期不办、影响全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开展的旅行社,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统计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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