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6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31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0-03-16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行社:

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新旅办[2010]2号)已经下发执行。现将有关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具体程序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旅行社于4月30日前将在指定银行交纳质保金存储证明手续或相应银行担保手续原件交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502室(联系电话0991-8831902)查验,并提供复印件一套由旅游执法总队备案存档。经旅游执法总队查验无误后,即开具内部通知单至局监督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则核发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凡无上述有关手续者,即视为违规者,将从5月1日起联合工商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予以严查。关于缴纳旅行社质保金手续,请各旅行社详细查看新疆旅游官方网页(WWW.xinjiangtour.gov.cn),在政务公告栏目中按国家局要求下载相关材料同时与有关银行进行对接。

二、自治区旅游局将于5月3日—5日在《新疆日报》及“新疆旅游官方网”结合2009年度旅行社年检结果,对已正式申领相关许可证的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予以公示。

三、在今年5月1日之后,旅行社手续补办合格者,须由自治区旅游局对该社在《新疆日报》及“新疆旅游官方网”予以公示后方可从事接待业务,登报费用由该旅行社承担。

四、允许所属旅行社较多的地、州、市统一汇总收齐相关材料后,统一到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查验及到监督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凡在旅行社注册经营场所之外设立分社者须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本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质保金或提供相应银行担保证书。设立分社行为不受地域、数量限制。原已设立经营部或分公司者视同分社性质,按设立分社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凡拟设立分社的旅行社质保金在设立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各地、州、市旅游局进行监管。

六、凡在旅行社注册场所之外设立咨询服务网点者,若发生与游客签定合同并收取旅游费用的行为。所签合同必须加盖旅行社合同专用章,注明咨询服务网点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所收取旅游费用必须加盖旅行社财务专用章,旅游费用须如数交旅行社财务统一管理。凡发现未按此规定从事业务者,将由税务部门依法对该旅行社予以处罚。旅行社设立咨询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该咨询服务网点出现违法违规后果由当事旅行社法定代表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允许旅行社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11家银行办理质保金交存业务。据悉,自治区工商银行系统在此项管理中开发相应配套软件系统,通过此系统可分级随时查验旅行社交存质保金动态情况,不用按时由旅行社提供银行对帐单。因此凡在自治区各工商银行系统办理质保金业务者,允许旅行社免提交银行对帐单业务。非工商银行系统者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7天之内将银行对帐单交所在地旅游质监所,区属旅行社交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发现有挪用者将依据《旅行社条例》进行处理。凡拟设立分社或已设立分社或已办理经营部者,该社质保金必须在工商银行系统办理质保金交存手续或提供担保证书。因此,建议全区所有旅行社在办理质保金或银行担保手续选择工商银行系统办理此专项业务,以便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请各、州、市旅游局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通知所辖旅行社并安排质监所做好相应监管工作,将此列入今年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第五、六、七项是今年行业监管的重点,要充分发挥当地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违规者予以严厉查处,切实净化我区旅游环境,确保2010年旅游质量提升年活动的扎实开展。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