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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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出新版旅游合同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795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0-04-29  主题分类 

  日前,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出了新版旅游合同。修订、制定和推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旅游局2010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中重要的工作之一,是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将旅游业打造成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此次推出了三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在原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的重新修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新制定的示范文本。

  新的《旅行社条例》实施后,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即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着手修订、制定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经过向旅游业内外反复征求意见,历时近一年,十几易稿,形成了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目的,一是引导旅游交易行为,倡导用合同规范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使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成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自觉行为。解决目前旅游交易行为不规范,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不签合同或者签订很简单的合同的现象。二是引导旅游服务,倡导旅行社规范经营。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对旅游行业的通常做法、通常概念进行了统一规范,对旅行社的经营方式和行为做出约束,对旅行社应尽的义务予以明确,对旅行社违约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详细的约定。三是引导理性消费,倡导依法依规维权。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将旅游活动中的解约、违约、突发事件等等可能引发纠纷的情形,尽可能地做出合情合理的约定,将购物活动和需要另行付费项目活动等最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维护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明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引导旅游企业文明诚信经营、引导游客明明白白旅游。合同还对旅游者履行文明旅游、遇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后配合旅游经营者避免损失扩大等项义务做出了规定。

  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出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旅游法规和旅游行业的要求贯穿其中,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提高旅游行业规范经营的水平,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