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开展2010年IC卡导游证申领和导游员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09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236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0-04-09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区属旅行社,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自治区旅游局将于2010年4月10日至5月31日集中开展IC卡导游证申领和导游员年审工作,各地对辖区内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的导游进行初审,乌鲁木齐市旅游局按通知要求,负责所管辖的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导游的IC卡导游证申领及年审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旅游局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C卡导游证申领

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须持以下资料向自治区旅游局申请办理IC卡导游证:

1. 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后附,复印有效),执业的旅行社或托管导服中心审核盖章。

2.申领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人员等级证书》。

3.个人与执业的旅行社或托管导服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托管协议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2寸免冠彩照2张,一张贴于《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另一张用于制卡。

6.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区属旅行社专人将所属导游人员的资料按定制格式录入,带电子文档和上述材料到自治区旅游局集中申领所属导游人员的IC卡导游证,谢绝个人办理。

二、导游IC卡年审

(一)组织工作。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全区导游员的年审工作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部署,各地、州、市旅游局经自治区旅游局同意可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所属人员的年审初审工作,并将年审结果上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各地、州、市旅游局办理辖区内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导游人员年审资料的收集、汇总等具体工作。

(二)年审内容。

导游员年审我局拟采取考评和培训结合或考评的方式,考评内容包括导游人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是否与聘用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书、有无扣分或接受行政处罚记录、有无重大投诉等情况来确定通过初审导游员名单。根据规定,我局将参照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书面通知,对存在问题的导游员不予刷卡,此类人员刷卡必须有旅游执法总队的书面解除通知,存在问题已刷卡导游员将在次年同法处理。

考评等级设定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三种。通过年审的,年审信息将输入IC卡导游证,该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员,暂缓期间,不得继续从事导游工作,不能办理导游证的调动、变更及补证手续,经参加培训并通过整改办理年审后方可重新上岗;不予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不得从事导游工作,各旅行社不得予以录用。

凡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将列为暂缓通过年审,未通过年审的,本年度导游证无效。

(三)工作要求。

1. 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IC卡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均应参加年审。

2.各地、州、市旅游局必须高度重视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认真负责实施,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对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并做好导游人员的年审申报工作,认真填写《导游人员年审申报表》。

3.安排专人负责年审资料的收集及报送工作,承办人应持部门或单位介绍信向自治区旅游局交送《导游人员年审培训合格证》、IC卡导游证、《导游人员年审申报表》、导游年审报名单。如导游人员变更服务单位的,需原服务单位出据解聘证明和《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等凭证材料。导游人员及报送凭证材料数量较多的单位可分次送交。

4.4月10日至5月31日每个工作日均可办理年审业务, 6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每周二办理。

联系人:纪超    0991-8833193


附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证年审申报表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