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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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93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0-05-26 | 主题分类 |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3月16日自治区旅游局下发了《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对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做出明确规定,截止目前仍有部分旅行社未按规定时限缴纳质量保证金。各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必须在2010年5月31日前如期向有关旅游行政部门出据缴存质量保证金凭证。逾期未缴纳者,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48条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再次公示。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兵团旅游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