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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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16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532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0-07-16  主题分类 

新旅办〔201069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区属旅游企业:

2010年旅游旺季已经到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旅游业呈现强劲的恢复增长势头。目前,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城乡居民出游大幅度增加,旅游接待人数快速增长,旅游安全和接待服务工作面临严峻考验。为更好地落实旅游质量服务提升年有关工作部署,切实提高行业服务质量,确保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遏制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旅游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旅游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保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安全与接待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促就业、拉内需、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旅游各环节的监管与服务,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旅游接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得到真正落实,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做好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工作安排,督促各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游乐园等相关旅游接待单位加强游乐设施、索道、滑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要严格落实质监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按时保养,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或使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要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警示牌、内部刊物和宣传栏等方式,提示游客科学操作,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要重点加强景区和夏令营活动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增加针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学生参加带有危险性的登山、越野、漂流等旅游活动,要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暑期旅游安全。

四、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旅游交通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旅游车(船)队的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车辆带“病”运营、超速超员超限运营、疲劳驾驶,从严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行为。要高度重视旅游船只的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强化监督,严禁超载、超航区经营,严禁安全条件不达标船只投入运营。旅行社要租用具有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用于旅游接待服务,并严格手续,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要严格落实旅游客运车辆租用规定,严禁旅行社租用包括无旅游资质的旅行社自备车在内的非旅游资质车辆。

五、切实抓好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各旅行社要把确保游客安全放在首位,严把车辆选择、项目安排、住宿、用餐、娱乐等各个环节,确保游客远离危险。各旅游企业要高度关注天气情况,落实防范措施,引导游客加强自然避险,严防原生和次生自然灾害;要加强对陪同及导游等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确保旅游团队安全。各旅游接待单位要把好食品采购、制作环节质量关,杜绝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各山岳、涉水旅游景区(点)对暴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加强隐患排查,做好安全提示,严防事故发生。

六、加强应急值守和处置。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旅游安全应急信息平台的作用,确保旅游投诉渠道和应急响应渠道畅通。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与相关部门在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旅游投诉等方面的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确保旅游事故、旅游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为旅游业健康发展和游客平安出行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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