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用车确认单》范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809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0-08-11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兵团各师旅游局、道路运输管理总站,区局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格式条款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旅游团队租车合同的签订、履约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用车确认单》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旅游、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推行工作,指导企业正确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用车确认单》,充分发挥示范文本的作用,规范和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促进新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范本由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负责印制发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用车确认单》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印制发行,各地州市工商、旅游、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广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与发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用车确认单》范本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用车确认单》而使用自制格式条款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自治区格式条款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用车确认单》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新旅[2008]150号

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确保旅游运输安全贯彻执行《旅游团队租车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全疆各国际、国内旅行社,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运管处,各地、州、市运管总站,全疆各旅游汽车公司:

今年2月,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自治区运管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用车确认单>范本的通知》(新工商合[2008]24号)。现在旅游旺季已经到来,为确保上述合同和确认单贯彻执行到位,保障旅游运输市场安全、秩序、规范、健康发展,更进一步明确承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现就贯彻新工商合[2008]24号文件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照本合同规定,旅行社用车需提前与已签本合同的旅游汽车公司协商用车时间、行程、价格等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最终互相在确认单及行程方案上均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网络印章。

二、各地运管机构除检查有关证、照、保险、车检手续外,还需检查确认单和行程方案有关内容是否一致。旅游客运驾驶员所持行程方案、确认单原则双方应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网络印章原件。在检查中认可客运驾驶员所持行程方案、确认单印章是传真件,但对传真件须该汽车公司总经理签字说明并注明手机号,对此要严加核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运管机构负责处理旅游客运企业,旅游执法机构负责处理旅行社。

三、为保证安全,从安全预防角度出发,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协商安排晚间连续套团接送中间间隔应保障旅游客运驾驶员有6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

四、为避免疲劳驾驶,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旅行社须带头执行,旅游汽车公司在确认时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注明,发现有违规者,旅游汽车公司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反映并取得支持。

五、旅游客运企业不得调用非本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六、无旅游营运资质手续(即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旅游汽车服务公司无权调车给旅行社使用,谨防“车托”。

七、非旅行社之外的企事业单位包租旅游客运车辆,承运客运驾驶员须持有双方书面包车合同,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网络印章原件。有关条款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团队租车合同》内容。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责任自负。

八、旅游汽车公司在办理确认单手续时,可以酌情优先安排提供用车信息的客运驾驶员。

九、办理确认单的旅游汽车公司必须具有旅游客运资质手续。发现假冒、伪造者将予以严肃查处。

请全区各旅行社、各旅游汽车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上述九条内容,确保自治区旅游运输市场实现安全、秩序、规范、效益的目标。各旅游汽车公司不得以核发确认单谋取利益,在贯彻租车合同的同时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管理、服务机制。各地、州、市旅游、运管机构接此通知后,要相互主动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列出检查时间表,对所辖区主要旅游景区(点)、机场等场所加大检查力度,每月至少保证有4次以上联合检查并做好记录登记(见附件),于每月月底前分别向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0991-8878297)、自治区运管局客运处(0991-5282036)书面上报检查情况。

自治区旅游局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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