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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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43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0-12-28 | 主题分类 |
新旅办[2010]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区属旅行社: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今年3月16日自治区旅游局下发了《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对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8月25日在自治区旅游局旅游官方网上对全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了公布。根据相关规定各旅行社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将未缴纳的6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11家银行,并凭银行出具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到自治区旅游局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逾期未缴纳我局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48条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