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383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0-12-23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近年来,自治区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较大、重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当前,全区正在掀起新一轮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热潮,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现就全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对保障新疆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性。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战略部署的内在要求。

2.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深入研究探索把握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切实采取针对性的办法和措施,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把跨越式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3.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队伍,改善安全监管手段,提升安全监管能力。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5.企业要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做到有章可循。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或者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处罚。

6.企业要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必须拿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的规定,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高危行业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条件和措施落实等方面的安全支出需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费用必须列入工程造价总预算,单独报价,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7.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企业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要加强企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

8.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有关部门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事故隐患报告和统计分析、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价等制度。对隐患治理过程中不能保障安全或者隐患逾期不改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停产停业整改的隐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复产、营业;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9.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0.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人力资源总体部署,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再教育制度,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落实信贷、保险、技改财政资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力争到2013年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煤矿和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冶金、电力、机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小型非煤矿山企业达到五级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2.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要加强设备、作业场所安全管理,重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装置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要定期检测检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设备设施、作业场所未经定期安全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依法停产整顿。

13.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生产水平。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煤矿要在2013年底完成;非煤矿山要先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推广,争取2013年底完成。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力争2013年底完成。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没有自动控制系统的,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三等以上尾矿库2013年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安装。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校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2年底前建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统一管理的区、地、县和企业四级动态监控系统。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现有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控制度和措施,尽快完成自治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组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15.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16.加大打击非法违法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企业承包、承租非法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肃查处。

17.严格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督办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重大事故隐患督办责任,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要加强跟踪检查,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18.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特别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编制,执法队伍人数,地州市级5-8人,县级4-7人;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监管专干,监管任务重的应当设立安监站。要制定实施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及监管装备建设标准,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新进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理工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进一步强化监管人员专业素质。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能力。

19.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疆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主体单位,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的空白点,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

20.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研究制定安全诚信评价标准,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信用污点”企业,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将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信用污点”企业在贷款、融资、担保、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

21.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核准审批涉及高危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依法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提供生产经营用水、电、暖、气,不得提供贷款,不得办理建筑权属证书,并严厉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2.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对承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发生事故由发包或者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企业租赁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对改变用途的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方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责令立即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23.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政府每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及不少于1次的应急救援专项演练。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24.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11年底前各地州市完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12年底前各重点县市完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核实登记社会资源情况,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落实专项资金,储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资金投入机制和补偿、激励等相关政策。企业要指定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25.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合国家做好危险化学品救援乌鲁木齐基地、油气田救援南疆基地、新疆矿山救援基地建设,积极推动国家级救援基地5个分支机构的建立。各地要认真研究经济发展趋势,做好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划、布局和实施工作。依托中央驻疆和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服务周边和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矿产资源富集、开采企业聚集区,政府要建立三级资质以上的非煤矿山救护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必要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2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落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7.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各级政府在进行产业布局、重大经济技术决策时,要进行安全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贯彻执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8.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要规范安全生产评价、技术咨询、安全培训、检测检验、技术改造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保证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积极推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9.加大对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政策支持。设立安全生产科研专项资金,推进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装备、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30.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自治区不低于3000万元,地州市级不低于500万元,县级不低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要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赔偿风险。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31.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32.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在部分高校增设安全工程本科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生产专业人才。通过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化工、采矿、矿山机电、地质、通风、安全、劳动卫生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教育培训体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安全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率,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素质。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3.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任务;要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各级政府专项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都要把本行业的安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保障化工行业健康发展。大中型企业要制定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安全生产规划;其他企业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34.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企业搬迁等技术改造项目。

35.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6.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监管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基础工作和较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州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州市、县市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37.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资格审查关。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8.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公告。工商、税务、投资、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和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

39.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所辖区域内的未依法经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由上一级政府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政府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严格查处事故。事故查处结案后,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1.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保护举报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曝光。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群众举报、舆论反映的安全生产客观问题深查原因,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整改。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