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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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农(牧)家乐经营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88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1-01-18  主题分类 

新旅办〔20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农(牧)家乐”休闲旅游业,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自治区旅游局决定从2011年开始,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的农(牧)家乐旅游经营(点)企业,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农(牧)家乐”休闲旅游业是近年来顺应城乡居民消费新趋势发展起来的,以“吃农(牧)家饭、住农(牧)家屋、游农(牧)家景、享农(牧)家乐”为主要内容,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村风情、体验农耕游牧生活于一体的农牧村新兴产业。

依托良好的生态环境、浓郁的民族风情和特色鲜明的农牧业资源,不少地区农牧民创办了一大批以“农(牧)家乐”为主体形式的乡村旅游接待点。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新疆共有星级农(牧)家乐接待点449家。大多集中在中心城市和旅游景区周边,当地牧民自主经营,经过多年发展,其中一部分已将旅游业作为主业,旅游收入已成为当地农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不仅丰富了旅游内容,而且推动了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使得许多与土地、草场打交道的农牧民转型为旅游从业者,促成了集特色旅游、特色餐饮、特色表演、特色种植、特色观光、特色产品购买等为一体的农牧业发展特色产业链。

发展“农(牧)家乐”休闲旅游业,有利于调整农牧村产业结构,推动高效生态农牧业和农牧村二三产业联动发展,促进农牧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增加农牧民收入;有利于完善旅游产品的供给层次,丰富城乡居民的业余生活;有利于增强农牧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现代文明向农牧村传播,加速城乡经济社会融合,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新农牧村建设。各地州市旅游局要充分认识发展“农(牧)家乐”休闲旅游业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牧村建设中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发展“农(牧)家乐”休闲旅游,进一步贯彻自治区十二五旅游规划,以及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推进新疆旅游的跨越式发展。

二、严格标准要求

针对各地州市旅游局已上报的星级农(牧)家乐经营点,各地州市旅游局须从发展条件、布局类型、经营状况以及管理决策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评选出各地州市优秀的农(牧)家乐经营点进行推荐。具体推荐要求如下:

1.每个地州市各推荐当地6家3星级以上的农(牧)家乐经营点;

2.经营点在当地声誉较好,有很好的口碑;

3.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能体现当地的特色;

4.综合不同的区位、资源条件、布局和客源市场等因素,分别从中心城市、郊区、重要旅游线路、风景区中进行选取。

请各地州市旅游局务于1月31日前将推荐的6家星级农(牧)家乐经营点名单和推荐的各经营点的状况(包括近3年的经营状况,创造税收,客源市场,接待量以及重大旅游活动中的重要贡献等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自治区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我局将根据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在上报的优秀农(牧)家乐经营点中选择重点经营户给予一定的支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地州市旅游局积极做好辖区内的推荐工作。

联 系 人:田新丽

联系电话:(0991)8857930

传 真:(0991)8836356

电子邮箱:xinlitian@sina.com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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