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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753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1-01-25 | 主题分类 |
新旅办〔2011〕7号
关于按期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区属各旅行社:
2008年11月,我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要求,为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带来的经营难关,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60%的质量保证金;2009年“7·5”事件发生后,为扶持旅行社度过眼前的困难,经自治区旅游局研究决定,又给旅行社退还原质量保证金剩余部分(40%)。这些举措对提高旅行社资金周转和旅行社业尽快复苏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我区旅游业迅速发展,旅行社的经营状况也得到了快速恢复。
国家旅游局于2010年12月17日下发了《关于按期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旅办发[2010]186号)文件,要求各旅行社从201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逾期没有足额补缴的,按照《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为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完整性,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旅行社足额补缴质量保证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旅行社从201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在本社开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及时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足额补缴质量保证金至20万元或者提供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证明;具有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应当足额补缴质量保证金至140万元或者提供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证明。
三、请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安排专人负责督促辖区内各旅行社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工作并将旅行社足额补缴质量保证金的存储证明(或相应银行担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统一汇总后,到自治区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四、区属各旅行社在足额补缴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持旅行社足额补缴质量保证金的存储证明(或相应银行担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到自治区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五、凡逾期没有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或者未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缴存证明或银行担保证明的旅行社,我局将按照《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吐尔逊娜依 云新军
联系电话:8833193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业管理 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 通知
抄送: 本局领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2011年1月21日印
校对:吐尔逊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