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822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1-07-06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旅游统计工作是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也是吸引旅游投资、调整产业结构的风向标,同时又是认识和掌握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有力手段之一。通过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可以进一步研究旅游市场发展态势,制定和调整旅游工作的整体发展方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我区旅游统计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从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旅游统计工作的要求出发,还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旅游统计渠道不够顺畅,旅游统计模式不够完善,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区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旅游产业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旅游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对旅游经济发展的服务、评价和监督作用,促进全区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区旅游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高度重视。

一、充分认识旅游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工作。旅游统计关系旅游产业发展的成效,是把握地方旅游经济发展基本态势的重要渠道,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了解旅游行业发展情况的重要窗口,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2010年我区旅游总收入首次突破300亿元,入境旅游接待106万人次,国内旅游接待3000万人次,这些旅游经济发展的数据充分说明了全区旅游产业的新进展、新成就。

旅游统计是旅游宏观决策的前提和条件。新疆旅游产业的发展,无论是打造支柱产业,还是建设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宏观决策的可行性和现实性都离不开旅游统计数据来实证。作为旅游发展变化的“晴雨表”,旅游统计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没有旅游统计就不能正确把握旅游市场发展动态,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只有根据科学的统计才能正确反映旅游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才能对旅游产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和具体引导, 才能争取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全社会对旅游业的重视和支持。

二、我区旅游统计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区旅游统计工作分国内旅游统计和入境旅游统计两部分。国内旅游统计我局已委托自治区统计局,通过抽样调查,在乌鲁木齐、吐鲁番、库尔勒、喀什和伊宁5个地州中心城市布点,采集样本后测算出数据;入境旅游统计是由各地州市旅游局每月以传真形式上报,工作运行基本正常,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1.旅游统计工作未能引起部分地州市旅游局领导的重视,一些地州市旅游局没有专人负责旅游统计工作,统计报表不能及时上报,严重影响全区旅游统计数据的汇总进度。

2.个别地州市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计划性、自觉性和主动性,敷衍了事,报表质量差,不能真实反映本地的旅游接待情况和业绩。部分地州市已经习惯了不催不报。

3.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还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地州市上报的数据有明显的漏洞,数据不能自我平衡或不符合逻辑关系,增加了自治区的审核难度,影响了全区数据的上报。

三、今后的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对旅游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旅游产业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高度重视旅游统计在决策管理中发挥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真正把旅游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旅游局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旅游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旅游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在领导分工中要明确分管旅游统计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解决旅游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旅游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确保旅游统计工作必要的基本经费开支。

2.进一步完善旅游统计工作责任考评机制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指导各旅游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并负责对所承担的旅游统计报表的布置、催报、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加大对旅游企业统计工作特别是对基层统计报表上报的监管力度,做好各类统计报表的催报督办及上报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自治区旅游局的工作要求与安排,认真做好旅游统计各项工作的落实。自治区旅游局将从2011年起对各级旅游局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统计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和评比(附考核评分表),并将定期通报,对旅游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物质与精神双重奖励。建立旅游统计工作与复核、评优及旅游项目资金补贴等挂钩的行业管理机制和监督奖惩机制。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旅游统计报表与统计分析报告的单位,自治区旅游局将在有关工作中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年底旅游产业发展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并通报批评。
3.进一步加强旅游统计队伍建设,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自治区旅游局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旅游统计队伍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旅游统计干部专业技能的培训,加强统计人员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的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旅游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各级旅游局均应设置统计岗位,配备有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强的专职旅游统计人员,并落实到位保持相对稳定,切实履行好统计人员的职责。

4.进一步完善旅游统计口径,科学、真实地反应当地旅游接待情况和业绩。

原我区入境旅游人数统计是依照星级饭店住宿人数加口岸的边民互市数据为准,入境游客旅游购物数额纳入边境小额贸易范畴,未纳入旅游创汇中,导致旅游统计数据和实有数据偏差大、数据严重失真,不能真实反映我区入境旅游的实际情况和入境旅游的真实业绩。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胡伟副主席和国家旅游局祝善忠副局长的指示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入境旅游统计数据体系,真实反映我区入境旅游的业绩,我区自2010年起将口岸旅游购物人数和花费纳入全区入境旅游接待统计范围。我区入境旅游统计工作原来通过旅游企业网络直报的方式显然不能真实反映我区包括各地州市旅游业的业绩,所以除企业直报外,各地州市旅游局应将本地接待情况全部汇总(附表1、2),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次月8日前以传真形式上报自治区旅游局,同时可报电子版,具体业务请与自治区旅游局政策法规处田新丽联系,电话:0991-8857930,传真:0991-8836356。自治区旅游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并报送自治区统计局。各级旅游局取得的有关旅游统计数据,应及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5.进一步加强开发利用旅游统计数据,提高统计分析能力和水平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开发运用旅游统计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旅游统计信息的社会效益。各级旅游局要主动和统计部门合作,充分运用旅游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和深度分析,建立健全旅游经济运行分析的长效机制。各地、州、市旅游局应按季度、半年、年度及在黄金周期间,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旅游统计分析资料,并关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重点问题,加强旅游课题研究,提高旅游统计分析的针对性、准确性和超前性,丰富和拓展旅游统计工作内容。

做好旅游统计工作是贯彻落实自治区旅游产业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我区旅游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旅游统计工作,是关系全区旅游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工程。希望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旅游统计工作,形成共识、形成合力,把我区旅游统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自 治 区 旅 游 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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