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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82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1-09-20 | 主题分类 |
新旅办〔2011〕121号 《旅行社条例》实施以来,我区旅行社分支机构数量激增,部分旅行社分支机构存在的承包、挂靠等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区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为保证旅行社正常运营和合法经营权利,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从根源上制止旅行社的违规行为,规范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经营秩序,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决定自 一、旅行社分支机构的性质 旅行社分支机构指旅行社根据业务需要在设立社注册地以外设立的具有不同功能的分社或服务网点。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 是旅行社在本社办公地点以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的机构,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在工商注册地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机构(以下统称门市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二、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分社的设立条件 1、地区: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2、名称:旅行社分社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旅行社全称+所在地市(县)名称+分社”。 3、办公场所。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不少于 4、营业设施。 (1)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配有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5、旅行社分社质量保证金。 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6、经理资质:分社经理应具有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经历、无不良信誉记录。 7、员工管理:旅行社应当与分社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8、设立社应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 (二)门市部的条件 1、地域: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的区域范围,应当在总社的行政区划内。 2、场所:门市部应当设在临街门面或写字楼等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应有明显的标识,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租期不少于1年。 3、名称: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旅行社全称+街道名称+门市部”。 4、办公设施: (1)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有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5、经理资质:门市部经理有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经历,无不良信誉记录。 6、人员管理:设立社应当与门市部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7、设立社应当对门市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分社设立程序 旅行社可在设立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分社登记 ,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校验); 2、分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校验); 3、设立社与分社经理及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原件校验); 4、分社经理的任命书、履历表、身份证明,工作人员花名册; 5、经营场所、办公设备证明; 6、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7、分社备案登记申请。 (二)门市部设立程序 旅行社向设立门市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门市部设立登记 ,并在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门市部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校验); 2、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校验); 3、设立社与门市部经理及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原件校验); 4、门市部经理的任命书、履历表、身份证明,工作人员花名册; 5、经营场所、办公设备证明; 6、门市部备案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程序 自治区旅游局接受旅行社分社或门市部备案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意见对旅行社分支机构进行备案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向其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通知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注销。 旅行社在各各地州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首先向所在地旅游局进行备案,符合设立条件后,由当地旅游局出具意见再向自治区旅游局申领备案登记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备案登记手续由设立社旅行社主要负责人亲自报送和办理,其他人员不予受理。 四、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经营要求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以承包、挂靠等形式由他人租赁、代管; 2、门市部不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及自行发布旅游产品广告; 3、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4、门市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导游自行操作旅游团队; 5、门市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饭店、汽车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场所以及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往来; 6、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不得与其他旅行社合署办公; 7、门市部不得自行招聘员工; 8、分支机构的业务档案由旅行社统一存档保管,存期不得低于2年。 五、监督管理 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符合当地旅游市场需求。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流程。加强对旅行社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旅行社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请各地州市旅游局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规范和清理本地已设立的旅行社分支机构,督促旅行社办理和补齐相关手续并将规范情况和当地分支机构详细名录(见附件)电子版于 联系人: 云新军 孜巴 联系电话:8833193 8830296 Q q: 546802966@qq.com 附件:各地旅行社分支机构名录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区旅游局,各区属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