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宣传推广中心
网站标识码:6500000069 备案号: 新ICP备19001401号 联系电话:0991-8807981
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856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1-09-15 | 主题分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财法税〔2011〕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要求,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2、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分类目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旅游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doc 附件2:旅游纪念品生产和加工分类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