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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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旅游业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5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80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1-09-05  主题分类 

新旅201173

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旅游业有关营业税

政策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区属旅行社:

近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新疆旅游业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函[2011]141号),请各地州市旅游局及相关企业认真学习研究,及早做出布置,切实抓好落实。

联系电话:0991-8833193

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新疆旅游业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

关于新疆旅游业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201114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地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法[2010]116号)精神,促进新疆旅游产业的发展,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旅游业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旅游企业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开展的拓展业务,包括代办会议,考察,展览及公务接待,差旅等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既:对旅游企业受托举办会议,展览,公务接待,参观,考察,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委托方支付的会议场租费,展台塔建费,广告宣传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二、对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主业中,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扣除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将为游客代办的护照,签证费,为游客代买的保险费,从计积营业额中扣除。

三、旅游企业从事承办会议等拓展业务,必须凭其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凭证。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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