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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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精神转发旅游企业排污费征收问题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39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2-12-13  主题分类 


新旅办〔201216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区属5星、4星级饭店、各区属旅行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10号)文件精神、2012年修订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和2012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要求各省区市大力推动国务院41号文件全面贯彻落实的精神,自治区旅游局党组高度重视,就《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的:落实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政策,积极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目前该项政策已得到落实,现将有关文件转发你们。

2005年以来,自治区已执行了国务院关于“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的政策,自治区发改委已同自治区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价费【2005459号)文件,该文件精神与国务院41号文件精神完全一致。为大力支持我区旅游业发展,发改委与环保厅将进一步增进沟通加强执行力度,确保旅游企业利益得到保障。

各地各企业收到通知后,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及时传达。要及时将文件精神和内容传达到所辖县市区旅游局,各级旅游局要及时将文件精神和内容传达到所辖旅游企业,各宾馆饭店要及时将文件精神和内容传达到本企业各部门。二是要大力宣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奠定基础。要将该项政策在全行业进行广泛的大力宣传:这是切实解决我们旅游业内大民生的具体举措,实实在在为企业排忧解困的民生工程。是解决了长期以来政府之所想,企业之所急,民众之所盼的一件大事,企业减负,运营成本降低,最终受益的是广大终端旅游消费者,是切实促进民生,拉动内需,打造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是实现我区旅游业十二五期间“31”奋斗目标的有力的具体政策性保障措施。要做到业内从业人员尤其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熟知政策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和做好基础性工作。三是要主动作为确保政策落地企业受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发改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跟进沟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企业利益得到保障,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望各地、各企业按照文件精神和上述三项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价费【2005459号)文件

自治区旅游局

                          2012 年12 月13


附件下载:
关于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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