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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266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3-02-18 | 主题分类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家乐产业化和乡村游示范工程的实施,为确保2013年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科学、顺利地进行,根据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 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资金扶持优秀农家乐和乡村游示范村(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旅办[2012]126号)要求和自治区旅游业 “十二五”发展规划前三年的安排,“十二五”期间全区建设不少于5个示范县、10个度假基地、30个特色乡镇、60个示范村、1000个星级农家乐,形成特色旅游小城镇、乡村度假区、专业旅游特色村互动协调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乡村旅游成为全区旅游经济的新亮点。
2013年自治区旅游局从旅游资金中拨1200万元作为农家乐和乡村游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其中补贴20个乡村游示范村、10个乡村游示范乡(镇),3个度假基地,2个乡村游示范县、150家优秀星级农家乐和乡村游示范点。凡是国家旅游局和自治区旅游局命名的乡村游示范村每个补贴10万元;示范乡(镇)或度假基地补贴15万元;示范县补贴30万元,优秀农家乐和乡村游示范点每个补贴5万元,培育一批档次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有利于完善旅游产业功能的乡村游特色品牌。
请各地、州、市旅游局依据文件精神将优秀农家乐和乡村旅游扶持项目尽快推荐上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对象为乡村游扶持项目(包括:乡村游示范县、乡、镇、村和度假基地);自治区级地、州、市旅游局批准的三星级以上农家乐,其中2011、2012年扶持过的农家乐不得推荐上报,同时要求推荐对象要服务质量好,经营一年以上没有投诉和服务质量问题,具有一定规模,能体现当地特色,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各地、州、市按本地20%的比例推荐农家乐和乡村游示范乡、村(点)及度假基地,示范县按实数上报。
三、请各地州市旅游局于
联系人:潘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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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通知。
自治区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