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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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区国内旅游接待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5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956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3-03-15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统计局,各地、州、市旅游局、统计局:  

随着国内旅游的迅速发展,国内旅游已经成为各地旅游业的基本支撑,据统计,2012年我区国内旅游收入已占旅游总收入的90%。客观、科学地反映我区国内旅游发展状况、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内旅游统计接待监测体系已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与入境旅游统计相比,国内旅游统计数据差异较大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各地加总的国内旅游人数大大超过全区数据,而国内旅游收入又小于全区数据。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统计方法不规范,没有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开展抽样调查,测算出的国内游客接待人数和人均花费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失实。  

为完善我区旅游统计体系,规范地方旅游统计方法制度,综合运用相关统计指标,客观评价我区国内旅游发展情况,做到各地数据横向可比,结合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内旅游接待统计监测体系方案(试行)》,现对我区国内旅游统计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  统计方法  

国内旅游统计采用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以全面统计资料为基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抽样调查办法,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对游客接待人数和人均花费等指标进行测算。此项工作开展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地按照抽样调查办法,可以自行组织抽样调查工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统计调查机构完成,完成后将抽样调查结果上报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统计局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在本地旅游的国内游客。国内游客包括过夜游  

客和一日游游客一日游游客以是否有旅游花费来界定)。  

国内游客是指不以谋求职业、获取报酬为目的,离开惯常  

居住环境,到国内其他地方从事参观、游览、度假等旅游活动(包括外出探亲、疗养、考察、参加会议和从事商务、科技、文化、教育、宗教活动过程中的旅游活动),出行距离超过 10   公里 ,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但不超过12个月的我国大陆居民。  

  三、调查内容  

1.    国内游客的构成;  

2.    国内游客在本地的停留时间;  

3.    国内游客来本地旅游的目的;  

4.    国内游客在本地的旅游花费构成。  

四、  抽样方法  

1.在旅游住宿单位开展抽样调查  

采用分类、分层、多阶段和随机等距的抽样方法,调查准  

备离店的国内游客。选择抽样单位时,要坚持高、中、低档住宿单位兼顾的原则,保证各层次住宿单位占各自相应的比例。例如,可将非星级旅游住宿单位分四个层次:快捷酒店、招待所、内部宾馆和其他非星级旅游住宿单位;将星级旅游住宿单位分三个层次:一二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四五星级饭店。  

2.在游览地(旅游景区、农家乐、滑雪场)开展抽样调查  

在同一地区选定的同时进行抽样调查的游览地之间应相  

隔一定的距离。在选择调查单位时,必须兼顾市区、市郊、郊县等方位和区域,并有一定的代表性。被选游览地应是同一国内游客在同一天内一般不可能同时都去游览的目的地,以避免出现国内游客被重复调查的情况。  

   五、质量要求  

调查人员应在调查前统一接受培训,在调查现场,调查人员  

要认真记录,督导员应在现场指导。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审核问卷,认真核实调查问卷中的逻辑关系,对不合理、不符合逻辑关系的问卷应做废卷处理,以提高抽样样本的代表性。为保证调查工作的严肃性,调查、审核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查数据。  

六、调查时间和上报方式  

抽样调查从20134月开始按季度进行,各地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相关抽样调查结果。  

请各地、州、市旅游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安排落实,做出实施方案,保证人员和经费,确保我区国内旅游统计抽样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联系人:自治区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田新丽    

联系电话:8857930

附:1.2013年国内旅游抽样调查样本量分配表  

2.国内旅游抽样调查问卷(A  

3.国内旅游抽样调查问卷(B  

 

 

 

                   自治区旅游局  自治区统计局  

                        201331  

 

附件下载: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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