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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42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3-04-08 | 主题分类 |
为进一步提升旅游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引导旅游专业大学毕业生到旅游行业(创)就业,加快培养高层次、高技能旅游骨干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政策,推动人才兴旅工程建设,促进新疆旅游业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相关人才培养政策,结合我区旅游人力资源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积极引导旅游专业毕业生理性就业,引导企业主动选要旅游专业毕业生,为旅游专业毕业生推荐旅游就业岗位。鼓励毕业生进行创业和面向基层和一线就业,促进旅游行业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建立人才交流平台,完善旅游人才结构体系,推进新疆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二、评选对象
在我区旅游行业(创)就业的全区旅游院校(系)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旅游专业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热爱新疆,坚定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3、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4、正确树立择业观念,能坚持发挥专长、社会期望、个人价值相结合的原则,在旅游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5、工作期间吃苦耐劳,刻苦钻研,为企业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被旅游企业评选为优秀员工;
7、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自主创办或集体创办旅游企业,开拓一定市场;
8、取得旅游行业相关资格或岗位证书。
四、评选办法
1、申请参评的旅游专业毕业生填写《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申请表》会同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创业大学生提交)、毕业证复印件、奖励证书等材料提交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2 、经评审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评议和审核,并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3、经审批后,确定年度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年度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
4、表彰比例和名额按年度实际情况发布。
五、 表彰奖励
1、经审核公示获得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的,年度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授予 “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先进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凡获得自治区旅游院校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的,奖励1000元,获得自治区旅游院校创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的,奖励5000元。
六、本办法由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