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42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3-04-08  主题分类 


为进一步提升旅游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引导旅游专业大学毕业生到旅游行业(创)就业,加快培养高层次、高技能旅游骨干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政策,推动人才兴旅工程建设,促进新疆旅游业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相关人才培养政策,结合我区旅游人力资源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积极引导旅游专业毕业生理性就业,引导企业主动选要旅游专业毕业生,为旅游专业毕业生推荐旅游就业岗位。鼓励毕业生进行创业和面向基层和一线就业,促进旅游行业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建立人才交流平台,完善旅游人才结构体系,推进新疆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二、评选对象

在我区旅游行业(创)就业的全区旅游院校(系)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旅游专业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热爱新疆,坚定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3、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4、正确树立择业观念,能坚持发挥专长、社会期望、个人价值相结合的原则,在旅游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5、工作期间吃苦耐劳,刻苦钻研,为企业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被旅游企业评选为优秀员工;

7、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自主创办或集体创办旅游企业,开拓一定市场;

8、取得旅游行业相关资格或岗位证书。

四、评选办法

1、申请参评的旅游专业毕业生填写《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申请表》会同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创业大学生提交)、毕业证复印件、奖励证书等材料提交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2 、经评审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评议和审核,并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3、经审批后,确定年度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年度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

4、表彰比例和名额按年度实际情况发布。

五、 表彰奖励

1、经审核公示获得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的,年度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授予 “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先进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凡获得自治区旅游院校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的,奖励1000元,获得自治区旅游院校创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的,奖励5000元。                                

六、本办法由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O 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 自治区旅游院校(创)就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申报表.doc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