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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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旅游院校优秀教师评选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77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3-04-08  主题分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旅和人才强旅战略和自治区旅游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区旅游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的协调和统一,激发旅游教育工作者理论研究和特色教学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旅游人才培养良好环境,形成优秀教师评价机制,大力推动旅游业人才培养工作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才培养科学发展观,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专业精湛、爱岗敬业、严谨笃学、勇于创新的旅游教育师资队伍,建立旅游师资共享和交流平台,推进旅游学科创新和设置,提升旅游理论研究水平,推进旅游教育师资均衡建设,促进旅游人力培养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评选对象

全区旅游院校(系)从事旅游专业教学工作2年以上的教授、讲师。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新疆,理想信念坚定,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职业道德,勇于改革,善于创新。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学效果良好,学生对其授课满意率在85%以上,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为国家级、省级、院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及主讲教师。

  3、积极开展学术、教改和课题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国家级、省级旅游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编写出高水平的著作和论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4、积极主动支持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对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有突出贡献和引领作用。

5、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6、指导或辅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旅游行业相关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7、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考试改革中有创新性成果,在旅游专业教学中精选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被有关组织或部门认定的。

8、取得旅游行业相关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9、积极引导毕业学生理性就业,为学生推介专业对口实习和就业的,在校企合作中做出贡献的。

  四、评选办法

1、优秀旅游专业教师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考核评审三结合的方式进行。

2、申请参评的旅游院校教师填写《自治区旅游院校优秀教师申请表》会同学校推荐材料、学生满意度测评情况、学术论文、奖励、资格证书等材料提交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2 、经评审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评议和审核,并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3、经审批后,确定年度自治区旅游院校优秀教师,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年度自治区旅游院校优秀教师。

4、表彰比例和名额按年度实际情况发布。

五、 表彰奖励

1、经审核公示获得自治区旅游院校优秀教师称号的,年度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授予 “自治区旅游院校优秀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先进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凡获得自治区旅游院校优秀教师称号的,奖励2000元。                                

六、本办法由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O 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 自治区旅游院校优秀教师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