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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975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3-06-07 | 主题分类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县旅游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乡村游示范工程的实施,确保2013年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科学、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资金扶持优秀农家乐和乡村游示范村(点)实施办法》(新旅办[2012]126号)和自治区旅游业 “十二五”发展规划前三年的安排。2013年自治区旅游局从旅游资金中拨1200万元作为农家乐和乡村游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经各地州市(县)旅游局推荐,自治区旅游局审查筛选,确定了20个乡村游示范村,每个补贴10万元;10个乡村游示范乡(镇)和3个度假基地,每个补贴15万元;2个乡村游示范县(自治区级生态示范区)每个补贴30万元;149家优秀星级农家乐和乡村游示范点,每家补贴5万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确定原则
1.以新旅办[2012]126号文件为标准。
2.以地、州(市)推荐项目为基础。
3.以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支撑为重点。
4.以目标考核体系建设和跨越式发展为方针。对环中心城市、大型景区、主要交通干线辐射作用强、客流集中的热点区域重点支持。不仅着眼当前还要放眼未来,不仅保障重点还要兼顾一般,不仅重视热点地区还要关注温、冷点地区,不仅关注资源优势区域还要关注服务与管理优势区域。
二、资金拨付方式
1.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各市(县、区)财政局。
2.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由各县旅游局凭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优秀农家乐和乡村游扶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领取扶持资金,县旅游局统一负责项目建设,地、州旅游局给予指导和监督。
3.度假基地、(自治区级)牧游生态示范区、优秀农家乐和乡村游示范点由经营业主按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优秀农家乐和乡村游扶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凭有效证件领取扶持资金。
三、资金使用原则
1.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游公共基础项目和景观建设补贴。
2.农家乐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服务和卫生基础设施为主,通过扶持使新疆乡村度假旅游的基础设施有大的改善和提高,从而全面提升我区乡村度假旅游的服务水平。
3.资金使用应抓住重点项目,要使改造项目服务功能有明显提升,突出民族风情、地域和文化特色。
四、资金监督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扶持资金应当在两周内拨付到位。
2.各级旅游部门应及时填报《自治区旅游局重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一式三份报自治区旅游局。
3.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督查室将对此项民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自治区旅游局将对资金使用和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4.对出现资金截留、挪用或没有及时拨付到位等情况的单位,自治区旅游局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并收回全年所拨资金,取消下一年度所在县市的申报资格,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人:潘生伟 电话:0991-8857930
此通知
附件:1.《2013年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乡村游扶持项目名单》
2.《2013年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优秀农家乐名单》
3.《自治区旅游局重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
自治区旅游局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