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征集首批“新疆礼物”旅游商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696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3-06-19  主题分类 

为加快我区旅游产业化发展步伐,大力推进新疆旅游商品的市场化进程,自治区旅游局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征选以“新疆礼物”为专属品牌的旅游商品。“新疆礼物”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积极整合社会商品资源,大力提升新疆旅游商品的知名度。通过挖掘富有新疆传统文化底蕴和具有时代特征、时尚气息的各类新疆旅游商品。通过旅游途径传播于国内外。为深度挖掘独具新疆特色的旅游商品,提高“新疆礼物”的产品品质,鼓励新疆旅游商品创新发展,自治区旅游局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首批 “新疆礼物”旅游商品。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集主题

具有新疆地域特色,能够体现新疆悠久历史、折射新疆多元文化的旅游商品。

二、征集内容

按“新疆礼物”的分类进行征集

1、新疆之味 体现和代表新疆的民族食品、特色食品、干果等产品

2、新疆之魅 具有新疆风情的的民族饰品、民族用品等

3、新疆之韵 体现鲜明地域特征的民族手工艺品等

4、新疆之尚 能够完整展现新疆风貌及民俗文化的文化宣传品、创意产品等

5、新疆之珍 具有新疆地域特色的医疗保健品、养生产品等

6、新疆之特 最具新疆特色的土特产品、轻工产品。

   三、征集范围

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现有生产企业、加工销售企业的旅游商品。凡有志于开发新疆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旅游商品、礼品设计开发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参加。

   四、征集要求

1、商品必须紧扣时代主题,传承新疆传统特色,具有旅游纪念品和礼品特质。包括各种民族用品、包装产品、工艺美术品、民间艺术品、书画作品、土特产品、食品,及采用本地材料或特有物种为原材料的旅游商品或作品,商品应注重对新疆传统特色旅游商品的传承与开发。

2参加征集的商品应为权属清晰、无争议的作品,不得仿冒国内已上市的产品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已取得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证书的需要提交权利证书复印件;

3、参加征集的商品应当具有旅游纪念性、产品创新性, 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产品应做工精良,绿色环保,包装美观大方,符合相关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五、提交内容

1、每件商品提交电子版图片一张(图片像素不低于400dpi);每件商品需备注名称、材质、规格、商品简介;如属获奖商品的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商品生产、销售企业要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时需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2、每件商品提交实物样品一件。

3、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六、征集时间

征集活动截止时间为2013720

七、作品入选

征集活动结束后,将由“新疆礼物”旅游商品专家委员会对征集商品进行评审,入选“新疆礼物”的商品将纳入“新疆旅游商品名录”,授予“新疆礼物”的称号。

八、联系方式

征集办公室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金银路151号自治区旅游局产业发展处(自治区旅游局五楼518室)

联系人:廖新刚、李洋 联系方式:8830284 15699091918 18167880555 53963093@qq.com

   自治区旅游局

2013年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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