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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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7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56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3-07-27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A级景区、星级饭店:

现将《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内容及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以保证今后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通知》

自治区旅游局

2013年7月26

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星级

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各地州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为切实转变行政工作职能,依据国家旅游星级饭店质量标准,遵照全国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权限,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近日做出了调整。为确保该项工作与各地工作的有机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自治区星评委”)

(一)职能。

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是在自治区辖区内执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的领导机构,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并负责自治区旅游饭店的星评工作:

1.贯彻“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督导地区级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并实施监督;

3.按照“全国星评委”授权和委托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或组织实施星级饭店的评定、复核及推荐工作;

4.给予地区级星评委相应星级的评定工作授权;

5.对地区级星评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6.审定聘任自治区级星评员;

7.负责自治区级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二)委员会组成人员。

“自治区星评委”由新疆旅游协会会长(局长)、旅游协会主管(副局长)、分管副会长、新疆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与副会长、新疆旅游协会理事(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新疆旅游协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三)办事机构。

“自治区星评委”办公室为“自治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新疆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

四)饭店星级评定、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

自治区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向“自治区星评委”负责,实施对星级饭店的行业监管业务工作。

1. 负责自治区范围内星级饭店的发展规划;

2. 对星级饭店进行行业监管暗访;

3. 对相应的星级饭店做出处理意见与建议处理意见;

4.对星评员职业操守进行鉴定和评价;

5.负责提出对星评员的处罚意见。

“自治区星评委”办公室:向“自治区星评委”负责,实施星级饭店评定业务工作和评定的协调工作。

1.负责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业务工作;

2.制定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程序;

3.实施或组织实施对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4.负责星级饭店质量标准的宣贯工作;

5.对拟创建的星级饭店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

6.负责对自治区级星评员、地区级检查员、企业内审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7.负责国家级评定员的推荐;

二、各地、州、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级星评委”)

(一)“地区级星评委”的组建在“自治区星评委”的指导下,参照“自治区星评委”模式,成立XX地区(州、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并报“自治区星评委”备案。

(二)“地区级星评委”依照“自治区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全国星评委”和“自治区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督导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的星级评定工作;

4.根据国家授权向“自治区星评委”推荐本地区四、五星级饭店。

附件:1.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及办事机构

2.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程序

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2013年7月26

附件1

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及办事机构

为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参照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方式,调整后的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及办事机构如下:

主任委员:

伊那木·乃斯尔丁 新疆旅游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

刘新福 新疆旅游协会副会长

葛家瑄 新疆旅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魏华江 新疆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

委 员

赵文政 自治区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处长

曹志新 自治区旅游局协会办公室主任

新疆旅游饭店业协会副会长

新疆旅游饭店业协会副会长

汪仲夏 新疆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长

办事机构:

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新疆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何燕兼任。

附件2

星级饭店评定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与划分》(GB/T143082010)和《国家星级饭店评定规则》制定本评定规则。

一、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1.新疆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自治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受国家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授权统筹负责,其责任是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授权并督导地区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四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和向国家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推荐五星级饭店工作,保有对地区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定饭店星级的否决权。

2.地区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并承担推荐四星级饭店的责任。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三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自治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二、星级的申请

1.申请星级的饭店,均须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提供不涉及本饭店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定期、按要求向《国家旅游局星级饭店统计调查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有关经营管理数据。

2.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应按属地原则逐级向自治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自治区星评办”)递交申请材料;申评一、二、三星级饭店须向所在地、州、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简称“地区级星评办”)。

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含自查自评情况说明、星评报告书一本)、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饭店装修设计说明、饭店硬件设施影像资料等。

3.地区级星评办应根据辖区内旅游饭店申请星级情况,于每年一季度向自治区星评办报送星评计划。

三、星级评定程序

(一)受理

1.申评一、二、三星级饭店的申请报告由地区级星评办受理;四星级饭店的星评申请由地区级星评办向自治区星评办进行推荐,自治区星评办直接受理;五星级饭店的星评申请由自治区星评办向国家星评办进行推荐。

2.自治区星评办收到饭店申请材料和推荐报告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 14个工作日内向推荐单位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3.指导性检查。自治区星评办做出受理答复后30个工作日内,委派第三方公司技术人员到饭店进行指导性检查,并就指导性检查情况报自治区星评办。技术人员主要检查和指导饭店做好下列工作:

1)组建评星工作领导机构。

2)制定评星工作计划书。

3)指导饭店召开评星动员会,把评星要求贯彻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包括承包部位),营造评星氛围。

4)组织学习《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对照《标准》试打分,找出差距并落实整改。

(二)评定

自治区星评办依据第三方公司提交的“指导性检查情况报告”,报请自治区星评委领导同意后,正式组织对申请饭店进行评定检查。

1.明查。自治区星评办派出星评员(23人)前往饭店开展明查。

1)汇报会。召开由星评员与饭店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的情况汇报会, 星评员听取饭店负责人汇报饭店基本情况和评星准备工作等。会议由地区级星评办负责人主持。

2)实地检查。星评员按照星级标准对饭店进行实地检查并对照标准进行评分。

3)反馈会。星评员向饭店管理层(中层以上人员)反馈星级评定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4)整改落实。申请饭店根据星评员反馈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实施整改,地区级星评办督导并抓好落实(饭店须将整改计划书报自治区星评办)

2.暗访。明查后一个月内,自治区星评办再次派出星评员(23人)对照饭店提交的整改计划书,到饭店就整改情况进行暗访。

1)实地检查。星评员以客人身份到饭店预订客房入住饭店进行暗访检查,暗访任务完成后,正式通知饭店管理方,继续检查饭店非面客部门。

2)意见反馈。星评员召开反馈会,向饭店(中层以上人员)反馈暗访检查意见。

3)整改与落实。饭店根据星评员反馈意见进一步完成整改项目。

(三)公示

自治区星评办自对申请评星饭店开展明查之日起,经自治区星评委领导批准,在新疆旅游官方网上对申请评星饭店情况进行公示,收集各种反馈意见。公示期7天。

(四)评审

明查、暗访结束后,自治区星评办将检查情况及公示情况汇总整理报自治区星评委评审。经自治区星评委副主任及各委员会议评审后,自治区星评办对申请星级的饭店提出评审意见。

(五)批复

通过评审会认定达到标准的四星级旅游饭店由自治区星评委主任签署意见后,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自治区星评委不予批准(回复评审结果)。

五星级饭店由自治区星评委推荐上报全国星评委评定。

  四、星级的评定办法

  1.星级的评定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附录A“一票否决”的要求,附录B和附录C中给出的最低得分和得分率执行。

  2.星级的评定和复核的检查工作由星级标准检查员承担。

  五、星级的评定原则

  1.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饭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其中最低配置标准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该饭店星级。

  2.饭店获得星级后,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必须向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收回该饭店的星级证书和标志。

  3.某些特色突出或极其个性化的饭店,若自身条件与本标准规定的条件有所区别,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自治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安排评定检查,根据检查和评审结果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

  六、星级的复核及处理

  (一)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二)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进行复核,每年一次复核,每三年一次评定性复核。

  (三)复核工作应在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基础上,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抽查验收。地区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于本地区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向自治区星评办上报复核结果。

  (四)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国家标准相应星级的饭店,按以下办法处理:

  1.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2.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3.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4.已取得星级的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其所在地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立即反映情况或在权限范围内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

  (五)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星级的通知后,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处理机构。

  (六)地区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对三星级以下饭店进行处理,自治区星评委保留对四星级以下饭店的直接处理权。

  (七)凡经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决定提升或降低、取消星级的饭店,应立即将原星级标志和证书交还授予机构,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做出更换或没收的处理。

七、星级的标志和证书

  1.旅游饭店星级的标志和证书由自治区星评办统一编号,全国星评办统一制作、核发。

  2.旅游饭店星级的标志须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

(各地星评机构评定一、二、三星级饭店可参照上述内容制定本级星级评定程序。)

自治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