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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756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3-07-22 | 主题分类 |
2013年新疆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及时全面地兑现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的奖励承诺,方便旅行社在申请奖励资金的流程中具体操作,特制订《2013年新疆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 为贯彻落实《
一、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将邀请司法公证处以及旅行社协会全程参与,予以监督,确保奖励行动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和徇私舞弊。
二、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实施的是普惠奖励,而不是择优奖励。旅行社只要组织了游客在新疆进行旅游观光的,都能获得奖励资金。
三、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人数奖励是从
四、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的消费奖励从
五、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人数奖励中,只奖励第一地接社,第二、第三地接社不再奖励。
例如:上海国旅作为组团社,委托新疆国旅地接,新疆国旅将团队在阿勒泰和伊犁的参观游览活动分别委托给阿勒泰和伊犁当地的旅行社进行地接。鉴于在新疆运行的此团队都是同一批游客,且组织招徕进入新疆的第一地接社是新疆国旅,所以奖励只针对新疆国旅,阿勒泰地接社和伊犁地接社均不在奖励范围内。
六、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人数奖励中,同一个团队奖励的人数以五个
例如:新疆国旅接待了一个16人的北京团队,先后参观游览了天池、葡萄沟和喀纳斯三个
七、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人数奖励中,凡涉及到一个团队跨两个奖励周期的,为防止一个团队奖励两次以上,旅游“一诚通”统计数据中要加载一个“行程结束”的搜索条件。
例如:新疆国旅组织了一个5日游的团队,是
八、鉴于目前旅游“一诚通”景区认证只在5个五A级景区开展,其他景区尚未涉及,为公平起见,凡是没有参观游览任意一家五A级景区的旅游团队,请通过新疆12301旅游服务热线联系,我局将派人现场进行人数认证。待全疆所有景区认证全部开展以后,此条规定自动作废。
九、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为了防止个别旅行社为套取奖金而弄虚作假,同时便于司法公证机关与旅行社协会在监督过程中抽查比对旅行社地接团队资料。即日起,请旅行社在旅游“一诚通”电子行程单中“人数”中上传游客身份信息名单,旅行社“一诚通”QQ共享群中《游客名单导入操作说明》有具体操作细则。
十、一旦公证机关或旅行社协会在抽查旅行社的地接资料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弄虚作假的,该旅行社三年内不能享受旅游部门的任何奖励政策。
十一、凡是申报奖励的旅行社请按规定填写《2013年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奖励申报表》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向各地州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区属旅行社直接向自治区旅游局提出申请,每个奖励周期最后一天的18:00以后不再受理奖励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旅行社“一诚通”QQ共享群和新疆旅游官方网站里均能下载《2013年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奖励申报表》。
十二、暂行办法中所述的按50元/人.团或30元/人.团或10元/人.团进行奖励的含义是:既不是按照人天数奖励,也不是按照团队数奖励,而是按照一个周期内旅行社的实际组织人数进行奖励,且实际人数不能重复累计奖励,只能奖励一次。
十三、新疆旅游“百日激励行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自治区旅游局内部各处室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内促进处总体负责该项目,联系人马睿处长,8837912。李萍 8831349、13999868982;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奖励政策的解释,联系人杨怡处长,8830324、13999278166;
(三)规划财务处负责奖励资金的落实,联系人张春明处长,8835058。李承洋8862907, 15022939129;
(四)国际处负责入境客人奖励的审批,联系人崔晓泉处长,8830917、13609961718;
(五)监管处负责审核申报奖励的旅行社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联系人赵文政处长8833199,13579980078;
(六)旅游宣传推广中心负责旅游人数奖励数据的审核,联系人范分良主任,8870725。王超,8891637、18999992206;
十四、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实施细则和暂行办法都没有规定的,由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