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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965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3-07-22 | 主题分类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充分调动旅行社企业的积极性,实施有效的市场激励措施,自治区旅游局计划在
自治区旅游局
2013年新疆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在当前特殊时期,为全面推进社会稳定和旅游发展同步进行,鼓励我区旅行社提振信心、积极应对、努力拓展旅游业务、增加来疆游客数量,进一步改善消费结构,有效带动对我区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奖励时限:
(三)资金来源:旅游奖励资金由自治区旅游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奖励方法:以旅行社自主申报和我局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五)申报主体需满足在近三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处罚,无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投诉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
二、核查机构:由自治区旅游局国际旅游促进处、国内旅游促进处、监督管理处、旅游宣传推广中心共同组成。
三、奖励依据:以自治区旅游局“一城通”行管系统中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四、奖励资金范围和方式
(一)人数奖励(每10天兑现一次)
1.入境旅游人数奖励。
入境旅游外联或者接待人数奖,按50元/人.团进行奖励。
指疆内旅行社外联入境游客(含港、澳、台)来疆旅游的人数或者疆内首个接待旅行社接待的入境游客(含港、澳、台)来疆旅游的人数。
2.国内旅游人数奖励。
(1)旅行社组织或者接待内地游客人数奖:30元/人.团。
指疆内旅行社组织内地游客来疆旅游人数或者疆内首个接待旅行社接待的内地游客来疆旅游人数。
(2)旅行社组织新疆籍游客在疆内旅游人数奖:10元/人.团。
指疆内旅行社组织新疆籍游客在疆内旅游的人数。
(二)消费奖励(年底一次兑现)。
1.入境旅游消费奖励。
(1)常规旅游消费奖(指旅行社外联接待常规入境旅游游客在疆内所产生的消费)。
以旅行社外联接待的常规入境游客在疆内旅游所产生
的消费额(指交通、食宿、购物、娱乐、游览、会展、商务等)的3‰予以奖励,以旅游团队为核算单位,逐团计算。
(2)购物旅游消费奖(指旅行社为独联体国家、巴基斯坦、蒙古等周边国家游客提供包价服务的购物旅游游客所购物品的消费)。
以在新疆境内进行购物旅游的消费额(交通、食宿、购物等)的2‰予以奖励,以旅游团队为核算单位,逐团计算。
2. 国内旅游消费奖励。
(1)内地游客来疆消费奖(指旅行社组织接待内地游客在疆内旅游所产生的消费)。
以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内地游客在疆内旅游时所产生消
费额(指交通、食宿、购物、娱乐、游览、会展、商务等)的2‰予以奖励,以旅游团队为核算单位,逐团计算。
(2)新疆籍游客在疆内旅游消费奖(指旅行社组织的新疆籍游客在疆内旅游所产生的消费)。
以旅行社组织的新疆籍游客在疆内旅游时所产生消费
额(指交通、食宿、购物、娱乐、游览、会展、商务等)的1‰予以奖励,以旅游团队为核算单位,逐团计算。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需以团队为单位制作档案,提供团队合同、确认函件,团队名单、游客身份证号或护照号、行程单及游客在疆内消费的有效凭证、结算单(税务发票、报关单)等,年底一并汇总后,报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将结合“一诚通”行管系统对旅行社提交资料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旅行社有造假行为,将免除其全年所有奖励资格。
五、其它
(一)自治区旅游局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额度。
(二)上述人数奖励和消费奖励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上报。
(四)本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