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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933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3-12-27 | 主题分类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经我局党组第十六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的审批权委托至全区各地州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请各地、州、市旅游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权限的受委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自治区旅游局决定委托各地、州、市旅游局行使行政审批权限的事项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二、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
委托主体:自治区旅游局。
受委托主体:各地、州、市旅游局。
三、委托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目前所下放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的方式为委托。自治区旅游局将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委托至自治区范围内的地、州、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四、委托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区各地、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依规受理和审批所接收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旅游局不再实施受理审批。自治区旅游局将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办结。
五、管理方式
(一)受委托的地、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时如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自治区旅游局有权撤销委托。
(二)目前,自治区旅游局仅对行政审批权限进行了委托,但对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权未进行委托。
六、具体流程
(一)各设立旅行社申请人向设立地的地、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根据程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获批准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人持批复到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委托权限的接收工作。
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限、简政放权有利于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对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全区各地、州、市旅游局要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做好接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按照相关规定,所有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现有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办理,各地、州、市旅游局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有效开展。自治区旅游局将适时通过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和其他活动进行督导和检查。
2.届时自治区旅游局将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工作,熟悉和掌握与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行政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业务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
3.具体监管措施和流程由我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另行发文。
4.抓紧制定和公布行政审批规范和流程图。各地、州、市旅游局要按要求抓紧对所接收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审批规范和流程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布。自治区旅游局已在局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上述审批事项的审批规范和流程图,各地可作参考。
联系人:田新丽,联系电话:0991-8857930。
自治区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