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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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区旅游度假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6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08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3-12-06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近年来,我区旅游业发展迅猛,各种旅游新业态不断呈现,较好助推了新疆旅游产业的布局和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水平,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努力将我区打造成为地域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度假设施完善的旅游休闲目的地,促进我区旅游休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旅游局决定在全区开展 “旅游度假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区国民经济战略支柱性产业、改善民生的富民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目标,进一步丰富我区旅游内容,促进我区旅游发展,提升我区旅游服务功能,培育一批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示范区,助推和促进全区旅游业多元化发展,为建设旅游目的地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实现我区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定标准和依据

(一)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

评定依据为《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

旅游度假区划分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两个等级,国家旅游度假区原则上从省级旅游度假区中评选。申报旅游度假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备不少于1项的资源条件,且无多发性不可规避自然灾害;二是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公里,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平方公里;三是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四是制定统一的总体规划;五是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5天,省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天;六是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2000张,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1000张;七是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八是环境质量、各项设施的卫生与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二)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

评定依据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根据有关要求,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旅游景区均可积极申报:一是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二是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三是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四是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五是根据标准细则自我评估达到1600分以上;六是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地、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相关景区开业满一年以上以及自然保护区批准建立满一年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三、评定工作程序

(一)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地、州、市旅游局指导,自治区旅游局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方式。评定工作主要包括申报、自评、初评、验收、核准等环节。

1.申报材料须包括如下内容:

1)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

2)旅游度假区规划文件。

包括规划文本和批准文件,规划要求特色鲜明,建设项目符合现代度假休闲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旅游度假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调整旅游度假区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重大建设项目等修改了原规划方案的,须有原审批单位的批文。

3)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文件。

①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②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

③经营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

④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⑤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4)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度文件。

旅游度假区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旅游度假区的高级管理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100%。各项培训制度完善有效,度假区内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90%

度假区内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专门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有完整的纪录档案。

2.自治区旅游局在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60日内,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定。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环保厅将在自治区旅游度假区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二)生态旅游示范区。

自治区旅游局和自治区环保厅对示范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

2)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件2)。

3)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受理申报的机构自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评定工作。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环保厅将在“自治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请各地、州、市旅游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当地的情况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自治区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田新丽

联系电话:0991-8893570

附件: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2.《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自治区旅游局

                              2013 年11 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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