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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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7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61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4-02-17  主题分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告》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也可选择合适的场所进行张贴。

联系人:高玉红09918878297

                                   

  自治区旅游局

                      2014 年2 月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安全、有序、规范地开展户外运动,经201312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发布本通告。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运动,应当遵守本通告。  

前款所称户外运动,是指在山地、峡谷、沙(荒)漠和河流(湖泊)等自然场地进行的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户外运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救援团体和志愿者联动的救援机制。

在可能发生气象、地质灾害的情况下,禁止进行户外运动。  

三、户外运动团体、专业救援团体可以依托自治区登山协会,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自治区登山协会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自救及求救规范机制、户外运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救援电话。

各类媒体应当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知识、救治措施的宣传。  

四、开展户外运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工商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户外运动团体组织,并投保组织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配备专业领队及救助人员,配备户外运动安全器材、通讯、医疗等基本装备;

(三)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预案;

(四)制定具体活动计划,包括进出活动区域的路线、行程安排、风险难度级别、注意事项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个人进行自助式户外运动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实施户外活动前,组织者应当向自治区登山协会提交活动计划、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预案。

六、在户外运动中发生危险的,户外运动组织者、参加者应当及时启动自救预案,采取有效的救助和处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应当及时向专业救援团体请求救助;专业救援团体难以完成救援任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救援力量实施联动救助。

政府组织救援的,应当为救援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七、被救助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八、违反本通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45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114


附件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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