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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93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4-05-07 | 主题分类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乡村旅游发展,逐步改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乡村旅游经营,自治区旅游局2014年将投入1500万元,补贴2个乡村旅游示范县、10个乡村旅游示范乡(镇),20个乡村旅游示范村,158家农家乐及用300万元补贴乡村旅游项目。
按照往年扶持过不再享受扶持资金和农家乐必须为星级农家乐的原则,在综合各地乡村旅游发展水平与实际情况下,参考各地、州、市旅游局的推荐名单,确定2个示范县(每个补助30万)、10个示范乡(镇)(每个补助15万元)、20个示范村(每个补助10万元),158家农家乐(每个补助5万元),现对扶持资金的监管、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各被扶持单位可凭文件领取扶持资金。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
二、扶持资金必须用于乡村旅游建设,农家乐扶持资金以改善农家乐基础设施、接待设施为主,重点改造厨房、卫生间、餐厅等。
三、各地、州、市旅游局要负责监督实施和指导,并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资金使用及改造情况以书面材料反馈自治区旅游局。
四、自治区旅游局将在年底或适当时候对资金使用和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并总结、通报。自治区党委督查办将对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联系人:苟忠全 联系电话:0991-8857930
传真:0991-8836356
附件:2014年乡村旅游扶持单位名单。
自治区旅游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