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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107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4-05-08 | 主题分类 |
新旅办〔2014〕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认真落实新版旅游合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对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准确把握《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通过明确旅游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旅游法》的普遍适用性。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各地、州、市旅游局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要大力引导旅行社和广大旅游者使用示范文本,发挥示范文本宣传、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作用。
二、结合本地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
各地、州、市旅游局在宣传贯彻落实《旅游法》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重要抓手和有效措施,与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执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处理旅游投诉相结合,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发放工作
各地、州、市旅游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印制和发放示范文本,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可登录国家旅游局官网http://www.cnta.gov.cn/html/2014-4/2014-4-17-%7B@hur%7D-30-76014.html)和中国旅游诚信网(http://qualitytourism.cnta.gov.cn/)自行下载。
各地对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
联系人:孜巴 电话:0991-8839641
自治区旅游局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