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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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入境游客健康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6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536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4-08-06  主题分类 

新旅办[2014]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出境社:
  当前,国际公共卫生形势十分复杂,部分地区发生严重的中东呼吸道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黄热病、登革热、疟疾、基孔肯雅热等各种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核生化有害因子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严峻。2012年8月27日国家旅游局与质检总局签署了《贯彻质量发展纲要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合作备忘录》,提出要强化国际旅行健康保障合作机制。为进一步落实两局合作内容,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减少核生化有害因子的损害,更好地保障游客生命健康安全,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入境游客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各地检验检疫、旅游部门要共同加强对经营出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导游、领队人员的传染病防护与核生化基本知识和出入境卫生检疫要求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举办相关知识培训班。通过出入境旅游团队导游、领队人员,向出入境游客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游客传染病自我防护意识和认知水平。
  二、加强出入境游客国际旅行健康服务保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要积极主动为出入境游客提供国际旅行健康服务。对出入境游客有相关需求的,开展旅行前健康咨询、健康评估、预防接种等工作,结合实际为出入境游客提供旅行保健药盒和旅行防护用品,做好国际旅行后健康检查。
  三、加强出入境游客疫情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
  发生疫情与核生化有害因子事件时,质检总局及时将口岸疫情与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信息通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视情告知相关旅行社,并向质检总局反馈相关出入境旅游团队信息和旅游行业应对情况。发生重大疫情时,双方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具体商定信息通报方式和频次。旅行社接到出入境旅游团队有关传染病疫情报告后,须及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四、加强出入境游客传染病疫情防控协作机制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传染病防治与核生化有害物质防范知识宣传材料,供旅行社向出入境游客发放、宣传。同时,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及时将染病游客传染病排查情况反馈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地旅行社出境旅游团领队人员在境外期间提醒、协助游客做好传染病各项防护措施,发现有发热、腹泻等疑似传染病症状的游客时,及时协助其就诊并向组团社报告情况;在入境时,协助染病游客向口岸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主动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五、加强出入境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出入境旅游团队发生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地检验检疫、旅游部门要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旅行社配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出入境旅游团组成员中传染病病例、核生化有害因子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隔离及留验工作,防止传染病与核生化因子的蔓延和污染损害。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将旅游团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果及时反馈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出入境游客传染病防控与核生化防范工作合作机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口岸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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